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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租賃文件的內容一般都會包括租期、租金、付款日期、按金、用途(例如住宅、辦公室、工廠等)及其他將於本文其餘部分討論的常見條款。. 視乎有關租賃文件的租期及簽約人 / 立約方的身分(例如個人、合夥人或有限公司等 ...

  2. VIII. 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業主或租客違反雙方約定的重要條款(例如租客未有繳付租金或業主非法進入有關物業),否則雙方皆不能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 不過,假如租賃文件內包括所謂中斷租期條款 (請參考 物業安排 > 業主與租客 ...

  3. 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高等法院有權處理上述任何申索,但如所涉案情乃屬區域法院或土地審裁處的管轄,高等法院可拒絕受理。 中期付款. 簡而言之,中期付款是其中一方在法庭審訊完成之前(即法官仍未就有關案件頒下判決時),付給另一方的款項。 受款人(通常是原告人)必須先向法庭申請並得到相關法庭命令後,才有權獲得中期付款。 業主申請中期付款之常見情況,是租客仍持續管有樓宇,並拒絕遷出及完全不付租金。 遇此情況,儘管業主可對租客展開法律程序,要求沒收租賃、索取損害賠償及中間收益(即由租約期滿至最終遷出日期之間,租客應要付出的租金),但業主的申索需要等候法庭聆訊。

  4. 常見問題. 1. 在簽署正式租約之前,業主有時會要求租客簽署一份類似臨時租約的文件(可能會被稱為「租契協議」或「租約確定書」)。. 簽署這份文件有甚麽後?. 簽署臨時租約後,即表示準業主同意在未來出租有關物業,而準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 ...

  5. 簡單來說,如果閣下從一名商人或公司購買貨品自用而並非作商業用途(例如轉售給他人以賺取利潤),閣下就是「消費者」,並受到上述條例所保障。 我訂購了貨品,但於送貨時發現貨物品質差劣或貨不對辦。 我可以拒收貨品及要求退款嗎? 在正常情況下,賣方有責任按合約規定交付貨品,而買方亦有責任按合約規定接受貨品及付款。 《 貨品售賣條例 》 第37條 訂明,買方在下列情況下會被當作已接受貨品 : 他們告訴賣方或示意已接受貨品﹔. 貨品交付買方後,他們就貨品作出的任何作為與賣方的擁有權不相符(例如買方聲稱自己是貨品擁有人並將其轉售)﹔或. 當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後,買方仍保留貨品而並未告知賣方他們已拒絕收貨(怎樣為經過一段合理時間,取決於買方是否有恰當的機會去檢驗貨品)。 拒絕收貨.

  6. II. 如何處理已簽署的租約?. 租賃文件通常是一式兩份,並須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稅務局的 印花稅署 以加蓋印花(俗稱「打釐印 」)。. 如有關的租賃文件為租契,也應於簽署後三十日內提交予 土地註冊處 辦理註冊手續,否則可能喪失其根據《 土地註冊 ...

  7. 另一種新式婚姻,即一男一女未婚者,在結婚時均年滿16歲,雙方在至少兩名見證人在場下,以公開儀式舉行婚禮,而一般合理的人,都會視之為締結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