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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我的公司於《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即2018年3月1日)前成立。.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成員登記冊所備存的同一地方(即我的公司秘書的辦公室地址)。. 我的公司已將成員登記冊備存的地點以表格NR2通知公司註冊處,我是否須要重新 ...

  2. 新條例內有沒有任何條文釐清就董事對第三者的法律責任提供彌償的規則? (II) 利益衝突及禁止. 3. 新條例引入什麼新措施避免公司與其董事之間出現利益衝突? 4. 新條例如何擴大禁制董事及其有關連實體受惠的貸款及其他類似交易的範圍? 5. 為什麼有必要引入追認董事的行為必須獲無利益關係的成員批准這項規定? 6. 在新條例下,哪類受禁交易須獲無利益關係成員批准這項新規定所規限? 7. 新條例如何擴大向董事作出失去職位的付款的禁制範圍 ? 8. 新條例下有關披露董事具相當份量的利害關係的規定有何變更? 9. 就禁制董事或其有關連實體受惠公司的貸款及類似交易,有沒有任何新的豁免條文? (III) 董事的長期服務合約. 10. 何謂「長期服務合約」? 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對此有何要求?

  3. 因撤銷註冊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 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見下文問5的答案)申請恢復註冊。 藉法院命令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可依據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

  4. 新條例簡化了在香港開辦企業的程序,例如,廢除了公司須設有組織章程大綱作為公司的章程文件的規定,以及訂明章程細則範本,讓根據新條例註冊成立的不同類別的公司採用(請參閱 廢除組織章程大綱及與公司章程細則相關的事宜的常見問題 )。. 公司簽立 ...

  5. 收費詳情如下: 適用於以電子形式交付申請. 申請費用為港幣 1,545 元 ( 已包括不可退回的存放文件費港幣 265 元 ) 。 如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業登記條例》登記其業務,申請人須在交付IRBR2時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有關費用的詳情,請參閱「 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 適用於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請. 申請費用為港幣 1,720 元 ( 已包括不可退回的存放文件費港幣 295 元 ) 。 如果非香港公司仍未按 《商業登記條例》登記其業務,申請人須在交付IRBR2時繳付訂明的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有關費用的詳情,請參閱「 商業登記費及徵費收費表」。 如果我的非香港公司的文件既非採用英文,亦非採用中文,是否需要交付英文或中文譯本登記?

  6. 公司登記冊上只顯示董事的通訊地址。 至於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其中若干數字會被遮蓋,只有部分的身分識別號碼(例如: A123*** (*)),會載於公司登記冊上給公眾查閱。 鑑於本處載有通常的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的現有紀錄數量龐大,新條例第49條規定已載於公司登記冊上的資料只會在有關人士提出申請及繳付費用後,才不再讓公眾查閱。 如個人的通常的住址不提供予公眾查閱,公司登記冊上則會以該人提供的通訊地址取代其不提供的住址,讓公眾查閱。 至於身分識別號碼,部分號碼仍會載於公司登記冊上,讓公眾查閱。 根據新條例第55及56條,若以董事的通訊地址未能與董事通訊,公司註冊處處長 (下稱「處長」)可在考慮有關董事和公司提出的申述後,將該董事的通常的住址放上公司登記冊,作為其通訊地址,讓公眾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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