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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和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13號醫管局/ 生 主診醫生可因應病人的病情所需,全權就治療的程度和性質作出決定。 公務員事務局

  2. 只要完全符合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13號訂明的準則政府便會向申請人發還用於支付藥物/儀器/服務的醫療費用。 在發還醫療儀器費用方面,現行政策是,除非經醫院管理局(醫管局)主診醫生證明須購置某指定型號或較精密型號的儀器,否則最多只可獲發還 ...

  3.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和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13號,醫管局主診醫生可因應病人的病情所需,全權就治療的程度和性質作出決定。. 政府批准發還及/或直接支付任何醫療費用,均附有條件,即政府可以欠債的形式向申請人全數討回多付給他/她的款項連利息(如適用 ...

  4. 有關申請發還/直接支付醫療費用詳情,請參閱 醫療及牙科福利 。 發 還 / 直 接 支 付 醫 療 費 用 表 格.

  5. 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13號 (注意是甲級傳閱通告,全體人員均應閱讀。) 發還/直接支付醫療費用安排 目的 本通告旨在列明由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生效的發還/直接 支付醫療費用的新行政安排。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6/2009 號現予取 消。 發還醫療

  6. 根據政府與醫管局的協議,如合資格人士須按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13號 所載的現行政策購買藥物/儀器/服務,醫管局主診醫生須向其發出醫療證 明。

  7. 公務員事務局最近經由各部門首長發出的通告第2/2013號 - "發還/直接支付 醫療費用安排",我們表示關注。 通告當中的不獲發還費用的項目包括了:

  8. 公務員事務局的披露記錄簡述根據《公開資料守則》(下稱《守則》)索取及發放的資料的性質。 披露記錄將會每季更新。 任何公眾人士如欲索取披露記錄內載列的任何資料,應向本局的公開資料主任提出索取資料要求。

  9. 自於二零零九年公布《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10/2009 號》 《工作表現管理指引》(“指引”),公務員事務局檢討各局/部門有關工 作表現管理做法的實踐情況,並加強指引內的原則及指引,特別是關

  10. 2/98 及6/2008的規定,屬公務員聘用條款的醫管員工,則須遵 守《公務員事務規例》及政府常務通告的有關規定。 如有疑問,請於辦公時間內 (星期一至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