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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1日 · 澳門宏利人壽分行經理馮永權15年前入行之初,只是想找份工作餬口,但是在接手了公司的孤兒保單客戶,以及處理了幾件理賠之後,他的內心也逐漸有所轉變,開始覺得保險工作不是一份普通的工作。 「當你需要錢治病的時候,朋友可能會借你1、2次,家人可能會借你3、4次,只有保險能夠在你需要的時候,次次都伸出援手。 」馮永權感慨保險其實是一種商業化的慈善。 小到一次意外的治療費用,大到退休後幾十年的退休現金流,因為保險業務員的一個建議而得以從無到有;因為一次投保而讓生命就此扭轉,逃離原本可能被經濟風險壓跨全家的命運。 這就是馮永權眼中保險的價值,他也正是為了這份價值而不斷自我要求,終於在2023年成為了國際龍獎IDA終身會員。 活用自媒體,大幅提升活動量與件數.

  2. 2024年5月1日 · 在臺灣,夫妻之間的財產依照《民法》規定,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2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再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若在結婚一開始沒有申請分別財產制,會適用於「法定財產制」的規定,當離婚或其中一方離世,財產較少的一方便可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因此如果不想自己的不動產落入另一半手中,就要盡快在生前預立遺囑,以及透過生前贈與、移轉資產、財產信託等方式,將名下財產合法轉移至他人名下。 一旦財產變成遺產,不僅會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配偶還能再得到應繼分(無遺囑)或特留分(有遺囑)。 不過,即使有預立遺囑,還是會有特留分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除非在生前就已先辦好離婚。

  3. 2023年1月1日 · 同年新聞報導,香港藝壇天后梅艷芳罹患癌症病逝,她去世前留下一份遺囑,將其近億元港幣的遺產轉移到某信託公司,而不是交給她80歲高齡的母親。 為什麼梅艷芳要這樣做? 因為她認為母親嗜賭如命、揮霍無度,如果一次把近億元港幣的遺產給她媽媽,很快就會損失殆盡,以致媽媽以後的生活沒有著落。 因此,梅艷芳透過設立信託基金,將自己的遺產委託給專業的信託機構打理,信託公司每個月按照囑託支付幾萬元港幣的生活費給她母親,使母親可以安享晚年,直至去世。 然而她的母親仍想要直接得到這筆錢,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場官司持續了5年,幸好香港高等法院最終判決梅艷芳遺囑有效,財產繼續由信託公司管理。 由此可知,愈是擁有龐大財產者,愈該重視自己財產的保護、傳承及風險管理。

  4. 2017年2月1日 · 於《Advisers財務顧問》雜誌333期中已瞭解配偶死亡後,生存方配偶可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本次將特別針對剩餘財產和其他繼承人共同享有的部分,進行重點介紹。 台塑集團創辦人王永慶二 八年於睡夢中辭世,家產繼承問題引起各界討論。

  5. 2017年9月1日 · 民的做法是,在團隊中營造「你成功就是我成功」的文化,只要是領導人就要以利他為原則,且從新人一進來都是一個觀念的灌輸,「幫助夥伴成功,自己會更成功」而激發夥伴的內在潛力,為實現團隊目標而努力拚搏,因為這樣的堅持,未來會像百花盛開不斷地繁延。 臺灣富邦人壽北二部業務副總經理. 自一九九九年加入富邦人壽,多年來蟬聯富邦人壽全國績效第一名,成交率第一名,人均產能第一名,人力發展第一名. 富邦人壽首位經由行銷績效晉升的業務副總,其轄下共率領了23個營業部,育成500組主管,全轄人力達1400人. 連六年國際龍獎IDA優秀主管白金獎、金龍獎. 連續七年榮登IDA百人團隊. 著作:《2014他們為什麼成功-統御經營》、《行銷很簡單》

  6. 2024年3月1日 · 隱形富豪多是指資產豐厚但卻不被公眾所知曉的高資產族群,全資產規劃應用股份有限公司創辦人劉育誠在其實務經驗中,可將隱形富豪分為2大類:一類是都市重劃地主,因與建商合建分屋而持有相當多的不動產;另一類則是未上市上櫃公司的企業主,而此類企業又可分為3種,分別是從事內銷的企業、從事外銷的企業,以及在境外如大陸、東南亞設有公司、工廠,賺取外幣而有外幣資產的臺商。 不同的客群長相,相同的傳承迫切性. 劉育誠表示,不同種類的高資產客戶會有不同的「客群長相」,比如從事境內銷售的企業,持有的資產多是以境內為主,而外銷企業則有更多的資產會在境外,至於臺商更是有實體事業設置在境外,而重劃地主則是總資產大幅度傾斜於不動產,各類客群所面臨到的狀況截然不同,各自的擔憂也不同。

  7. 2021年2月1日 · 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 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離婚時,雙方吵得沸沸揚揚,除了互爭女兒扶養外,前夫孫志浩更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要求賈靜雯分配2,600萬元的剩餘財產給他。 這則新聞讓大眾驚問:為何豪門丈夫可以向妻子要求分產? 依照《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兩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再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 而由於在一般民眾缺乏法律知識情況下,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的夫妻財產制仍舊採取相對保守,夫妻之間未做財產制的約定,所以普遍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或一方配偶死亡,依據《民法》第一 三 之一條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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