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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6月6日 · 香港議會 (英語: District Councils of Hong Kong ,下稱 議會 ),始創於1982年, [2] 是 香港 地區層次 地方議會 組織,就市民日常生活事務向 政府 提供意見。. 現時香港 18 各有其所屬的區議會,每屆議會任期4年,2024年1月1日起,區議員議席削減至470席 ...

  3. 區議會的職能. 區議會的職能如下 -. (一) 就影響有關地區的民生、居住環境及有關地區內的人的福祉的地區事務,接受政府諮詢;. (二) 就該區議會的主席指明的議題,收集有關地區內的人的意見,並向政府提交意見摘要及建議應對方案;. (三) 與有關地區內的人 ...

  4. 區議會秘書處簡介. 1. 職能/角色. 區議會秘書處為區議會、其屬下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提供行政支援及會議秘書服務,以協助區議會履行其職能。. 2. 服務提供. 為區議會提供行政支援;. 為區議會、屬下委員會及工作小組撰寫會議記錄,並就有關會議的議決進行 ...

  5. 定期向區議會報告委員會的工作,及承擔區議會主席委派的工作。 # 包括運動場體育館公園及遊樂場休憩地方泳池及泳灘郊野公園、遠足徑、文娛設施、博物館、圖書館、公共空間、海濱長廊、社區會堂/中心等。

  6. 2020年4月29日 · 根據《區議會條例》(《條例》)(第547章)第61條(註),區議會的職能包括就地區行政事務向政府提供意見以及就有關目的獲得撥款情況下推動區內社區、康樂及文化活動和環境改善計劃等。 為執行區議會職能的目的,區議會可根據《條例》第71條委出委員會。 區議會及其轄下的委員會及工作小組的設立、組成和職能,以及討論事項,均須要符合《條例》的規定。 在處理區議會事務期間(包括某一討論事項是否符合《條例》第61條所訂明的區議會職能),各區民政事務處會按需要徵詢相關部門(包括律政司)的意見。 在考慮相關部門的意見後,如發現區議會擬議成立的委員會/工作小組或討論事項不符合《條例》所訂職能,政府會作出跟進,例如致函區議會主席陳述相關問題要求主席跟進,重新審視委員會的職權範圍等。

  7. 2023年12月18日 · 《指引》列明對區議員的工作要求,包括必須開設辦事處會見市民等令區議會發揮好諮詢和服務功能。 《指引》亦設有負面行為清單,包括阻礙區議員進行會議、侮辱其他議員或官員、阻撓他人離開或進入會議、未有利益申報等。 《指引》詳細列明對於表現欠佳或作出違規行為的區議員作出調查的程序、上訴機制及相關罰則,確保每一位區議員能盡忠職守、為民服務。 《常規》規管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程序。 因應《區議會條例》的最新修訂,政府相應修訂《常規》,包括列明區議會主席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負責委出委員會、委任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和工作小組主席、委任增選委員等。 此外,《常規》亦加入區議員須遵守的會議秩序,特別是不得作出妨礙會議進行的行為或舉止。

  8. 考慮過有關方面(包 括 區議員及立法 會議員)提出的意見後,工作 小組認 為可在下文概 述的五 個主要範疇,加強區議會的角色和職能, 並為區議員提供更多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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