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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2月23日 · 影星周星馳的前女友于文鳳在分手後要求對方就豪宅天比高等投資付10%分紅涉款逾8000萬元但高等法院今23日頒判辭裁定于敗訴法官高浩文認為當年就分紅協議的對話只屬情侶間的日常交談並非具法律效力的商業討論而且于既可獲10%分紅又毋須承擔蝕錢風險在商業上並不合理。 他又認為于家底豐厚,只因戀情而替周工作,並不介意報酬,亦不會太擔可獲得的收入,裁定雙方達成的協議沒有法律效力,相信周所承諾的分紅只屬饋贈性質。 原告于文鳳,被告周星馳。 于稱與周有業務拍擋關係,並曾替周投資包括山頂豪宅「天比高」、大埔比華利山三幢獨立屋連車位、及投資基金,要求取回周承諾的一成佣金,即逾8000萬元。 口頭承諾如同一紙空文.

  2. 2021年9月7日 · 星爺周星馳2010年與香港建設太子女于文鳳分手後遭于文鳳入稟要求賠償近8,000萬元投資佣金案件經過十日審訊周星馳與于文鳳去年先後出庭作供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終於頒下裁決裁定于文鳳一方敗訴駁回其入稟申請于文鳳須支付全部 (包括周星馳)的訟費去年11月中于文鳳亦曾現身高院出席審訊。 周星馳祝福香港人. 周星馳與于文鳳對簿公堂終於結束,周星馳的代表律師蕭一峰在庭後表示,周星馳作為案中被告,重申在事件中角色被動,希望今次判決可以為事件劃上句號,律師更代表周星馳祝願香港巿民聖誕快樂。 大批傳媒在高等法院門口等消息。 周星馳最終未有現身,只派出代表律師結案後見傳媒。 周星馳曾送2,000萬給于文鳳.

  3. 2020年12月24日 · 藝人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入稟追討約8,000萬元的投資分成案剛於上周四17日審結法官考慮不足一星期於昨天頒判詞裁定于文鳳敗訴及要支付周星馳的訟費法官裁定周星馳沒有與于文鳳訂立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將投資所得利潤的10%分給她至於佔今次申索份額最多的天比高12號屋法官也信納周的說法裁定該宗發展計劃並非由于文鳳促成而周星馳從買地開始已決定在項目建成後預留作自住所以就算有所謂分成協議12號屋並不屬投資況且它並未出售根本無利潤可以計算。 周星馳昨天沒有親身到法院。 于文鳳和周星馳昨天都沒有親自到法院。 周星馳的代表律師蕭一峰在取得判詞時向記者表示,周星馳在事件中角色被動,希望可藉今次判決為事件畫上句號。 他並代表周星馳祝願香港市民聖誕快樂。 于短訊語氣並不友善.

  4. 2020年12月23日 ·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指于文鳳聲稱周星馳是在一次電話對話中答應讓她分紅周卻稱是在其山頂大宅露台看著維港夜景時許下承諾法官認為無論這協議是在電話或是露台所作重點是兩人是否有意令這承認成法定協定他認為這承諾所作的情景非很正式兩人當時又是戀人關係這對話更是在2002年近聖誕的時間發生法官認為更似兩人在討論聖誕禮物不似會是會將之轉成一個有法律效力的承諾。 此外,法官亦接納周的律師所言,口頭協議缺乏商業的意味,雙方亦一直未有就此製定書面的協定,看似未有意把這口頭承諾轉成一個令她可享有分紅的協定,認為該承諾並法律約束力。 指于非促成交易的主要人物. 法官相信,周星馳是想保留天比高12號屋作自住物業,其價值相當於當年的投標價,不存在利潤,因而不符合于所指稱的投資項目。

  5. 2021年9月7日 · 藝人周星馳早年被前女友于文鳳入稟追討物業天比高等的利潤分成逾8,000萬元高等法院早前裁定于敗訴于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今7日聽罷雙方陳詞後即時駁回上訴押後頒布裁決理由據了解于文鳳一方就原審法官的多項事實裁斷提出上訴包括當年周星馳向于文鳳承諾會贈予她物業的10%分成時雙方是否有意訂立一個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等。 于在上訴時又指出,即使原審法官裁定有關物業是周用作自住而非投資,但于多年來運用專業知識替周處理物業投資,無論如何周都應該將升值的10%分成贈予于。 同場加映:【TOPick診症室】男士如廁2大習慣痔瘡惡化 醫生指用力不當可致流血劇痛. TOPick診症室. 【TOPick診症室】男士如廁2大習慣痔瘡惡化 醫生指用力不當可致流血劇痛.

  6. 2020年12月23日 · 影壇巨星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入稟控告他違反02年尾的口頭承諾拖欠7千萬元投資分佣案件上周審結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頒布書面判辭裁定于文鳳敗訴並要向周星馳支持訟費周星馳聲稱前女友于文鳳協助他投資的決定僅是情侶之間的犧牲」,儘管他曾承諾分享投資利潤但這只是出於戀情饋贈。 至於于文鳳則堅持,周星馳當時既是她男友,也是商業夥伴,故該承諾是具商業效力和法律約束力,否則對方不會在分手後仍與她分享投資成果。 法官裁定,于文鳳所謂的商業協議並不存在,而周星馳所提出,投資利潤分成極其量是一份饋贈,以他的討論內容並沒有任何法律上的約束力。 法官亦裁定,周星馳在購物天比高物業時,已打算發展12號豪宅自用,故此該豪宅並非投資,也不存在利潤。

  7. 2021年2月4日 · 至於周星馳和于文鳳雙方去年臨開審前均向法庭呈上新證供周星馳要求對方完全負責這部分訟費則被于文鳳反對于文鳳申請去年開審前將一封電郵交由法庭呈堂雖然申請終被駁回但審訊中周星馳一方曾提出該信件作為盤問之用故法庭最終仍接納它是證據的一部分不頒布訟費命令至於周星馳一方亦要求法庭將他和于文鳳之間曾為他們作中間人的律師的筆記內容呈堂。 當時申請獲法庭批准,但周星馳最終因為于文鳳放棄有關的責任爭議而不傳召該律師。 法庭認為,儘管周星馳最終決定不傳召該律師,但不等同於筆記內容與案件無關,而周星馳一方一直預備引用筆記作盤問,故于文鳳須負責這申請的訟費。 由於周星馳後來放棄傳召物業估價師,在計算天比高豪宅價值的議題上作供,于文鳳申請自己毋須負責這部分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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