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公告的作法. 民國 17 年制定《公文程式條例》至民國 61 年第二次修正止,都將「公告」定義為「對於公眾宣布事實或有所勸誡時用之。 」民國 62 年政府再次修正該條例時,為配合時代的潮流,刪除「有所勸誡」此種具威權時代的文字,而為「對公眾有所宣布時用之。 」民國 82 年再次修正時,才在「對民眾....」之上,加上「各機關」之主詞。...

  2. (一)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之「簽」(又稱內簽),是給本機關內部單位主. 管及首長核裁之簽,依各機關分層負責授權之規定核判,簽末可. 不必敘明「敬陳 長官」字樣。 (二)下級機關之首長對其上級機關首長的「簽」(又稱外簽),屬於對. 外發出之上行文。 此種簽須比照一般文稿處理,即簽經首長核裁. 後可另行繕發,並編列發文字號,原簽之稿則予存檔備查。 簽末. 必須敘明「敬陳 長官」。 (三)各段內容:

  3. 剛剛睇見政府公告,本大厦又列入強檢大廈,有沒有攪錯? 又嚟多一次? 明天又要去做強檢了,估不到未多一個月又被列入強檢,天呀!

  4. 近日,批改學員作業,文中有「以資鼓勵」乙語,多數人寫成「以茲鼓勵」。. 「資」與「茲」,音同(都唸「ㄗ」)義異,分辨不難,「以ㄗ鼓勵」的「ㄗ」,一定要動詞,意即:作為……之用。. 茲字,不當動詞用;資字,則可當動詞,供給之意;所以,以資 ...

  5. 行政法第十講:行政命令. 綱要. 一、行政命令之區別. (一)緊急命令與普通命令. (二)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三)授權命令與職權命令. 二、行政命令之合法要件. (一)發布命令之主體須為行政機關. (二)發布命令之機關必須有權限.

  6. 授課時,有同學提問,他寫「請 鑑核」,被長官改成「請 鑒核」,究意「鑑」與「鑒」有何差別?. 答以:「鑒」是「鑑」的異體字,如同「羣」是「群」的異體字一樣,兩字相通(註一)!. 鑑(鑒),形聲字,從金、監聲,本作盛水的大盆。. 由於水清可以 ...

  7. 十多年前,警單位訊問民眾時,如認為無重大關連,即下令將民眾「飭回」。 這種官腔官調的用語,始終無人探究;按「飭回」有「教誨訓示」之意,如用口語化就是:「你這死老百姓!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