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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29日 · 明報專訊立法會上月通過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律政司長林定國近期繼續就條例解說他在本報撰文詳刊B12新法例絕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額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批評政府的自由,「無論該些批評有多尖銳和嚴厲」。

  2. 2024年1月21日 · 林定國在有線新聞有理有得傾按去年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來港處理涉及國安法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須取得特首證明書他強調相關做法不僅限於國安法亦毋須直接在23條立法時再處理舉例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亦適用。 聘洋狀須特首證明書 毋須再處理. 翻查國安法,部分條文涵蓋範圍為「本法規定」的罪行;部分條文則涵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行或案件,未提「本法規定」字眼(見表),包括43條有關警方國安處辦理國安案時的實施細則,例如可要求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離境。 林定國則舉例,國安法42條有關保釋的條文提到,法庭需有充分理由相信疑犯不會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准保釋,他說該條文適用範圍不止是「本法規定」的案件,即國安法下4項罪行(見另稿)。

  3. 2024年3月24日 · 2024年3月24日星期日. 23條立法林定國被告就免責辯護自行舉證標準較低 毋須達致亳無合理疑點 (13:12) 圖1之1 - 律政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長鄧炳強出席無綫講清講楚》。 (節目截圖)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昨刊憲生效當中國家秘密罪下設有免責辯護但被告須自行舉證。 律政司長林定國於無綫電視節目《講清講楚》中說,被告若可提出證據,或願意於庭上宣誓並表示不知情、提出爭議點便足夠,法庭都可能接受或覺得值得爭論,舉證責任則會回到控方,強調不是將舉證責任放於被告,亦非要被告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不知情。 他說,法庭會考慮客觀環境等,判斷是否接納被告說法,又指出有關舉證標準屬各級舉證中最低。

  4. 2024年2月3日 · 基本法23條立法重新定義國家秘密」,涵蓋政府重大決策社會經濟發展秘密等涉公眾利益可否成辯解理由則未有定案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當局正積極研究強調即使考慮增設條件必定清晰和嚴謹列明確保不被濫用舉例可能列明具緊急性涉及公眾安全和生命危險等條件林定國今早3日於港台星期六問責表示不同司法管轄區就公眾利益能否作辯解理由有不同規定例如美國和英國沒有相關規定但澳洲等地有而且設清晰和嚴謹條件。 林指,維護國家安全本身已是重要的公眾利益,若要以公眾利益作辯,可能是比維持機密性更為重大的事情,他舉例涉及公眾安危和生命安全,具凌駕性、非常清晰和緊急,沒有其他途徑令公眾知道即將面對危險等情況,「很嚴謹的條件下,才可構成例外的辯護理由」。

  5. 2024年3月23日 · 林定國說23條立法後香港要全心全意拼經濟謀發展專心達到這目的時若社會出現大家很容易有不同意見尤其觸及很政治的議題,「是不可以不希望不應該發生」,憲制責任必須負但有優次至於23條立法林定國認為遲一日都不應該」,特區政府以26年8個月19日處理在很多人眼中是龜速而非高速」。 今起生效的條文正式訂明,「煽動意圖」罪毋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被問及以往曾有意見批評香港政制民主成分不足甚至提倡「廢除功能組別」,《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社會仍有公開討論到六四事件,今起會否被視為違法,林定國表示,討論任何政治或敏感議題,若目的是表達意見、表述、負面情緒或批評,本身非「煽動意圖」。 指檢控嚴謹 「盼大家信我」

  6. 2023年11月5日 · 律政司長林定國首次提及23條在保釋審訊等安排上的具體原則稱原則上與港區國安法需具一致性舉例以指定法官方式審訊是合適做法」。 他解釋作為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具凌駕性故23條在體制和程序上與國安法相符屬合情合理」。

  7. 2022年7月21日 · 明報專訊律政司長林定國昨日在電台節目上再回應基本法23條立法事宜無確實立法時間表存在」,強調要深思熟慮做法律研究再被問及23條的保釋條款他稱法庭已有判例指港區國安法保釋條款不止適用於國安法下4類罪行無論現行及將來的刑事罪行或法律若法庭認為觸及國家安全法理上必然會用終院邏輯即國安法42條的保釋安排同樣適用。 林強調這是法律分析,「相信是對終院判例正確解讀」。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明報新聞》APP最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