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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9日 · 【明報專訊】立法會上月通過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律政司長林定國近期繼續就條例解說,他在本報撰文(詳刊B12)稱,新法例絕不會對新聞自由施加額外不合理的限制,包括批評政府的自由,「無論該些批評有多尖銳和嚴厲」。
2024年1月21日 · 林定國在有線新聞《有理有得傾》稱,按去年修訂的《法律執業者條例》,海外律師來港處理涉及國安法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時,須取得特首證明書,他強調相關做法不僅限於國安法,亦毋須直接在23條立法時再處理,舉例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的煽動罪亦適用。 聘洋狀須特首證明書 毋須再處理. 翻查國安法,部分條文涵蓋範圍為「本法規定」的罪行;部分條文則涵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罪行或案件,未提「本法規定」字眼(見表),包括43條有關警方國安處辦理國安案時的實施細則,例如可要求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離境。 林定國則舉例,國安法42條有關保釋的條文提到,法庭需有充分理由相信疑犯不會再從事「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才准保釋,他說該條文適用範圍不止是「本法規定」的案件,即國安法下4項罪行(見另稿)。
2024年3月24日 · 2024年3月24日星期日. 23條立法︳林定國:被告就免責辯護自行舉證標準較低 毋須達致亳無合理疑點 (13:12) 圖1之1 - 律政司長林定國及保安局長鄧炳強出席無綫《講清講楚》。 (節目截圖)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昨刊憲生效,當中「國家秘密罪」下設有免責辯護,但被告須自行舉證。 律政司長林定國於無綫電視節目《講清講楚》中說,被告若可提出證據,或願意於庭上宣誓並表示不知情、提出爭議點便足夠,法庭都可能接受或覺得值得爭論,舉證責任則會回到控方,強調不是將舉證責任放於被告,亦非要被告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不知情。 他說,法庭會考慮客觀環境等,判斷是否接納被告說法,又指出有關舉證標準屬各級舉證中最低。
2024年2月3日 · 《基本法》23條立法重新定義「國家秘密」,涵蓋政府重大決策、社會經濟發展秘密等,涉公眾利益可否成辯解理由則未有定案。 律政司長林定國表示,當局正積極研究,強調即使考慮增設,條件必定清晰和嚴謹列明,確保不被濫用,舉例可能列明具緊急性、涉及公眾安全和生命危險等條件。 林定國今早(3日)於港台《星期六問責》表示,不同司法管轄區就公眾利益能否作辯解理由有不同規定,例如美國和英國沒有相關規定,但澳洲等地有,而且設清晰和嚴謹條件。 林指,維護國家安全本身已是重要的公眾利益,若要以公眾利益作辯,可能是比維持機密性更為重大的事情,他舉例涉及公眾安危和生命安全,具凌駕性、非常清晰和緊急,沒有其他途徑令公眾知道即將面對危險等情況,「很嚴謹的條件下,才可構成例外的辯護理由」。
2024年3月23日 · 林定國說,23條立法後香港要全心全意拼經濟、謀發展,專心達到這目的時,若社會出現大家很容易有不同意見、尤其觸及很政治的議題,「是不可以、不希望、不應該發生」,憲制責任必須負,但有優次。 至於23條立法,林定國認為「遲一日都不應該」,特區政府以26年8個月19日處理,在很多人眼中是「龜速」而非「高速」。 今起生效的條文正式訂明,「煽動意圖」罪毋須證明煽惑擾亂公共秩序或煽惑暴力的意圖。 被問及以往曾有意見批評香港政制民主成分不足甚至提倡「廢除功能組別」,《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社會仍有公開討論到六四事件,今起會否被視為違法,林定國表示,討論任何政治或敏感議題,若目的是表達意見、表述、負面情緒或批評,本身非「煽動意圖」。 指檢控嚴謹 「盼大家信我」
2023年11月5日 · 律政司長林定國首次提及23條在保釋、審訊等安排上的具體原則,稱原則上與《港區國安法》需具一致性,舉例以指定法官方式審訊是「合適做法」。 他解釋作為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具凌駕性,故23條在體制和程序上與國安法相符屬「合情合理」。
2022年7月21日 · 【明報專訊】律政司長林定國昨日在電台節目上再回應《基本法》23條立法事宜,稱「無確實(立法)時間表存在」,強調要深思熟慮做法律研究。 再被問及23條的保釋條款,他稱法庭已有判例指《港區國安法》保釋條款不止適用於國安法下4類罪行,無論現行及將來的刑事罪行或法律,若法庭認為觸及國家安全,法理上必然會用終院邏輯,即國安法42條的保釋安排同樣適用。 林強調這是法律分析,「相信是對終院判例正確解讀」。 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明報新聞》APP最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