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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10月1日 · 1.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境內者。 2.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境內者。 3.在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王信力提到,現在有許多免稅國家被世界各國盯上,一間公司若是利用這些免稅國家借殼掛開公司逃避稅金,可能會遭受到封殺,因此相關規範也愈來愈嚴謹。 臺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2. 2019年4月1日 ·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3. 2022年11月1日 · 臺灣受控外國公司CFC將於2023年正式實施CFC制度可區分為法人CFC以及個人CFC營利事業對於CFC制度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而個人的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 雖然規範於不同的法令之中,但對於控制力的法遵邏輯與法條架構,卻可說是大同小異。 個人CFC制度已於雜誌第401期討論,本篇將介紹CFC對營利事業之影響。 受控外國企業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 指臺灣營利事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由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外國企業,將利潤移轉並保留於CFC,透過控制CFC之股利決策,保留不分配原應屬臺灣之所得,以規避臺灣納稅義務。 何謂CFC制度? 臺灣營利事業投資之外國公司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 1.

  4. 2019年9月1日 · 1.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及受理銀行將對其身分分別進行資格審查、洗防及資恐審查。 2.通過審查後須將海外資金一個月內存入外匯存款專戶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享8%,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享10%。 3.專法內明文規定,匯回資金中的5%可自由運用,25%可存入信託專戶或證券全權委託專戶從事金融投資,惟不得購買不動產與不動產信託基金(REITs),餘70%若不參與實質投資,則必須存入專戶控管五年,並於屆滿後分三年,每年提領1/3,也就是資金須屆滿八年後才能完全自由使用,若違反被查獲,將由國稅局按稅率20%補徵差額稅款。 4.若資金的70%配合政策完成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分別降至第一年即匯回者享4%優惠稅率、第二年匯回資金者享5%匯率。

  5. 2019年10月1日 · 因應全球資金回臺上一期專欄介紹了海外資金匯回專法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兩者差異本期將對專法部分再進行詳細介紹。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已於二 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正式上路,於二 二 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稅率8%、二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稅率10%,專法內明文規定,資金匯回必須存入專戶,由受理銀行代扣稅款,銀行會與國稅局聯合審查申請方的資格、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洗錢與資恐防制規定。 在資金運用上,5%可自由運用,25%可從事金融投資,剩餘的70%則可用於實質投資,但不能進行不動產投資。 一、金融投資25%. 回臺資金必須存入外匯存款的專戶,於扣除稅款金額後的25%額度內可從事金融投資。

  6. 2018年4月1日 · 受僱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勞工各服務單位如均屬僱用5人以上之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勞工也不得選擇僅於某一單位參加勞保。 特別提醒王老板:沒有為員工辦理加保手續,除了會被處以應加保未加保罰鍰外,還必須負責賠償員工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損失。 貼心小叮嚀: 1.如果被保險人發生「職災事故」時,在同一月份有2個以上投保薪資時,月投保薪資是直接以最高者計算給付金額,和普通事故給付採合併計算月投保薪資不同。 2.被保險人如果是在下列投保單位重複加保,因非屬受僱者,不可以合併計算月投保薪資,而是以該月投保薪資申報最高者為準。 a.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b.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c.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d.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7. 2022年9月1日 · 過去臺灣有些公司或個人會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有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公司(CFC),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實質營運地區,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CFC的盈餘分配政策,藉以規避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基本稅額。 因此,為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已於2022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此後境外公司當年度產生之盈餘將視同分配,無法再有遞延稅負的效果。 反避稅已成為國際趨勢,租稅環境已今非昔比,不應用以往的思考模式,輕忽CFC制度上路後的衝擊影響。 本文僅先以個人CFC制度的部分來討論說明。 何謂CFC制度? 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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