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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澳門遺產繼承分配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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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留份繼承是指依法須將遺產的一部分特別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死者不能夠自由處分該部分的財產。 遺囑繼承是指透過訂立遺囑,將死後的遺產按自己的意願分配給其他人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雖然訂立了遺囑,但遺囑內並未對經扣除特留份之後的遺產完全進行分配,這時就會按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遺產。 有權繼承遺產的人,應在被賦予繼承權利後的十五日內表示接受或拋棄遺產。 遺產的接受應該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繼承人亦可放棄繼承死者的遺產。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血親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及澳門地區,其順序如下: 按照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權優先繼承死者的遺產,當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如此類推例如,某乙過世時,留下配偶子女及父母等親屬,按上表規定,乙的配偶及子女屬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乙的遺產會由其配偶及子女繼承,而乙的父母因為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此時就不可繼承。 相反,如果乙過世時沒有子女,只留下配偶及父母,這時,由於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就會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即乙的配偶及父母共同繼承乙的遺產。

  3. 概念. 遺產財產中,被繼承人不可處分的部分. 特留份繼承人: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順序:按法定繼承所定的順序及規則而繼承.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孫等)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 特留份份額分配. 配偶( 單獨) :遺產的1/3 (CC1996) 配偶與子女:遺產的1/2 (CC1997),各人平均分配. 只有子女. ( 或孫輩): 遺產的1/3 或1/2, 視乎一名子女或有兩名或以上(CC1997(2)) 孫輩或以下( 二親等及二親等以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按子輩的比例平均. 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遺產的1/2(CC1999(1)) 只有直系血親尊親屬( 即父母、祖父母或以上):

  4. www.dsaj.gov.mo › DsajInfo › docs遺產繼承 - DSAJ

    遺產繼承. 繼承於何時及何地開始? :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其最後住所地開始。 ( 參閱《民法典》第1871 條) 2. 在繼承開始時已受孕的胎兒可以繼承遺產嗎? 答:可以。 任何在繼承開始時已出生或受孕且未被法律排除之人,均有繼承能力。 ( 參閱《民法典》第1873 條) 3. 在甚麼情況下,尚未受孕的未出生子女有繼承能力? 答:如屬遺囑繼承,而繼承開始時在生的特定人的尚未受孕的未出生子女有繼承能力。 例如:被繼承人訂立遺囑,表示把所屬遺產的一部分給予自己的媳婦將來出生的子女,不過,其媳婦目前並無子女且亦未懷孕。 ( 參閱《民法典》第1873 條) 4. 法人可以繼承遺產? 答:如屬遺囑繼承,法人有繼承能力。 ( 參閱《民法典》第1873 條) 5.

  5. 特留份是死者的配偶及與其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人例如子女或父母可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法律確保他們有權取得的遺產部分因此儘管死者生前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損害特留份法律對特留份的保障份額 (特留份在遺產中應佔比例)視乎情況分別是

  6.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已辦理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手續且全部繼承人有意就繼承取得的不動產進行財產分割時其中一名繼承人分割人須親臨公證署申請並提供以下文件已填妥的遺產分割公證書申請表;( 範本 )(可於各公證署服務點索取或於 法務局網頁 下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若已婚須遞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婚姻證明文件之副本; 待分割財產的資料,例如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尤其是街道名稱、大廈名稱、門牌;倘若是以份額方式取得的車位,須遞交查屋紙; 倘若待分割的不動產仍負有抵押的登記以擔保銀行債務,則須遞交該銀行的聲明書(聲明書內須列明借款人姓名、抵押物業地點、原借款金額及尚欠借款餘額等其他資料); 倘若已還清銀行債務,須遞交該銀行的註銷抵押信;

  7. 根據澳門法律以下按順序排列的人有權利成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第一位 –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位 –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 第三位 – 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第四位 – 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五位 – 其他旁系血親四親等內); 第六位 – 澳門特別行政區。 2. 最常見的情況是配偶及子女作為繼承人。 如果沒有子女(或孫子),其配偶及父母(如果還在生)便為成為繼承人。 如果沒有子女、子孫、父母或者祖父母,其配偶將會成爲唯一繼承人。 3. 假設沒有配偶、子女、子孫、後代或祖先,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可以要求繼承遺產,如果沒有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繼承人依序為第四、第五和第六繼承人。 4. 考慮到分配規則,遺產可以在法庭或庭外獲得遺囑認證後轉移給繼承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