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遺產繼承分配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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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留份繼承是指依法須將遺產的一部分特別留給特定的繼承人,死者不能夠自由處分該部分的財產。 遺囑繼承是指透過訂立遺囑,將死後的遺產按自己的意願分配給其他人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生前沒有訂立遺囑,或者雖然訂立了遺囑,但遺囑內並未對經扣除特留份之後的遺產完全進行分配,這時就會按法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遺產。 有權繼承遺產的人,應在被賦予繼承權利後的十五日內表示接受或拋棄遺產。 遺產的接受應該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繼承人亦可放棄繼承死者的遺產。
www.gov.mo/zh-hant/news/12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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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血親、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及澳門地區,其順序如下: 按照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有權優先繼承死者的遺產,當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時,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如此類推。 例如,某乙過世時,留下配偶、子女及父母等親屬,按上表規定,乙的配偶及子女屬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乙的遺產會由其配偶及子女繼承,而乙的父母因為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作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此時就不可繼承。 相反,如果乙過世時沒有子女,只留下配偶及父母,這時,由於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就會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即乙的配偶及父母共同繼承乙的遺產。
- 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 - DSA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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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遺產財產中,被繼承人不可處分的部分. 特留份繼承人: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順序:按法定繼承所定的順序及規則而繼承.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孫等)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 特留份份額分配. 配偶( 單獨) :遺產的1/3 (CC1996) 配偶與子女:遺產的1/2 (CC1997),各人平均分配. 只有子女. ( 或孫輩): 遺產的1/3 或1/2, 視乎一名子女或有兩名或以上(CC1997(2)) 孫輩或以下( 二親等及二親等以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按子輩的比例平均. 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遺產的1/2(CC1999(1)) 只有直系血親尊親屬( 即父母、祖父母或以上):
遺產繼承. 繼承於何時及何地開始? 答:繼承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在其最後住所地開始。 ( 參閱《民法典》第1871 條) 2. 在繼承開始時已受孕的胎兒可以繼承遺產嗎? 答:可以。 任何在繼承開始時已出生或受孕且未被法律排除之人,均有繼承能力。 ( 參閱《民法典》第1873 條) 3. 在甚麼情況下,尚未受孕的未出生子女有繼承能力? 答:如屬遺囑繼承,而繼承開始時在生的特定人的尚未受孕的未出生子女有繼承能力。 例如:被繼承人訂立遺囑,表示把所屬遺產的一部分給予自己的媳婦將來出生的子女,不過,其媳婦目前並無子女且亦未懷孕。 ( 參閱《民法典》第1873 條) 4. 法人可以繼承遺產? 答:如屬遺囑繼承,法人有繼承能力。 ( 參閱《民法典》第1873 條) 5.
特留份是死者的配偶及與其具有特定血緣關係的人(例如子女或父母)可繼承遺產的最低限度,也就是法律確保他們有權取得的遺產部分。 因此,儘管死者生前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分配自己的財產,但無論如何都不能損害特留份。 法律對特留份的保障份額 (特留份在遺產中應佔比例)視乎情況分別是:
辦理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已辦理“確認繼承資格公證書”手續,且全部繼承人有意就繼承取得的不動產進行財產分割時,其中一名繼承人/分割人須親臨公證署申請,並提供以下文件: 已填妥的遺產分割公證書申請表;( 範本 )(可於各公證署服務點索取或於 法務局網頁 下載)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若已婚,須遞交配偶的身份證明文件及婚姻證明文件之副本; 待分割財產的資料,例如不動產的詳細地址,尤其是街道名稱、大廈名稱、門牌;倘若是以份額方式取得的車位,須遞交查屋紙; 倘若待分割的不動產仍負有抵押的登記以擔保銀行債務,則須遞交該銀行的聲明書(聲明書內須列明借款人姓名、抵押物業地點、原借款金額及尚欠借款餘額等其他資料); 倘若已還清銀行債務,須遞交該銀行的註銷抵押信;
根據澳門法律,以下按順序排列的人有權利成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第一位 –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位 –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 第三位 – 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第四位 – 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五位 – 其他旁系血親(四親等內); 第六位 – 澳門特別行政區。 2. 最常見的情況是配偶及子女作為繼承人。 如果沒有子女(或孫子),其配偶及父母(如果還在生)便為成為繼承人。 如果沒有子女、子孫、父母或者祖父母,其配偶將會成爲唯一繼承人。 3. 假設沒有配偶、子女、子孫、後代或祖先,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可以要求繼承遺產,如果沒有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繼承人依序為第四、第五和第六繼承人。 4. 考慮到分配規則,遺產可以在法庭或庭外獲得遺囑認證後轉移給繼承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