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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4年11月7日 · 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不受非法侵害,刑法之妨害秘密罪章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不法侵害上開權利之行為,設有處罰規定,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則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行政法教室:「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階問題. (一)宜蘭縣政府依據內政部訂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之授權,以「公告」之方式調降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未知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上開宜蘭縣政府調降該縣 ...

  3. 2012年3月3日 · 按「 (一) 合夥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隱名合夥則為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 故合夥所經營之事業,係合夥人全體共同之事業,隱名合夥所經營之事業,則係出名營業人一人之事業 ,非與隱名合夥人共同之事業,苟其契約係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之事業,則雖約定由合夥人中一人執行合夥之事務,其他不執行合夥事務之合夥人,僅於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亦屬合夥而非隱名合夥。 (二) 合夥契約訂定,合夥人中之一人,於其出資之限度外不負分擔損失之責任者,在各合夥人間,固非無效,但不得以之對抗合夥之債權人。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該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亦連帶負其責任。

  4. 你不知道的台灣(管仁健/著) 各位網友:感謝大家支持,《你不知道的台灣》系列叢書已經出清絕版,新書《外省新頭殼》再請大家幫忙。 管仁健,一個落拓潦倒,堅持把自己關在「時間膠囊」裡,新的事記不住,老的事又忘不掉,在無奈裡...

  5. 2020年5月29日 · 前面一再說,業果是非常不容易了解的極晦隱法,我們只有憑淨信心,平常的時候多拿這個道理去思惟、觀察。 現在最遺憾的就是一般修學佛法的人,大都忽視業果,好像覺得無關緊要,儘管大家嘴巴也講業,但真正忙的都不是這些。

  6. 2013年3月25日 · 照護者心得:一開始要幫隊友穿上老人體驗裝,感覺配備很齊全,有模擬老人視野的眼鏡,還有耳塞與拐杖。在走路時很怕體驗老人的隊友跌倒,要隨時在一旁保護,而且還要隨時注意地面是否有凹凸不平的地方,尤其是上下樓梯要注意保護安全不要跌了下去,地板也要注意材質是否是會太

  7. 2020年8月3日 · ANSI/ESD S20.20-2014標準 在要求什麼?. 本標準是為了促進國內電子行業靜電防護水準的提高,通過對ESD要求訂定ANSI/ESD S20.20-2014的標準文件。. 標準制定是為了保護靜電敏感件(電子電氣零部件、元件和裝置(排除電動引爆裝置))建立一套靜電防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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