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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0年9月4日 · 國內. 藉館長案談行內收費名律師曝一階要價百萬,「光陪偵就能買好車」 羅立邦 + 追蹤. 2020-09-04 08:40. 人氣. 贊助本文. 網紅館長陳之漢遭到槍擊嫌犯在行兇後即刻投案並委任2名資深律師館長則是委請前立委黃國昌擔任義務辯護律師法律話題頓時成為網上焦點。...

    • 憲法權利問題
    • 訴訟經濟問題
    • 法治文化問題

    先談第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即使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意思是,只有最高法院的律師費用可以計入訴訟費用,就當然不該允許當事人主張,合理的律師費用構成請求對方應予賠償的損害嗎? 在訴訟中尋求律師辯護或保障權利,不但是一項權利,而且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訴訟權)的基本環節,是晚近才受到正視的觀念。大法官釋字第582、654、737等號解釋都已逐漸確認,訴訟中接受律師辯護的權利,為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權射程所及。這不僅僅是在當事人成為刑事被告時為然;訴訟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與專業知識,若是欠缺律師協助,沒有接受過專業法律知識教育的當事人,其實很難憑藉一己之力,在法庭程序中真正有效的保障自己的權利。律師,乃被認做是法庭中的在野法曹(officer),當事人尋求律師協助乃須成為訴訟權的重要內涵,法院必須允許當事人委任律...

    其實,敗訴的一造應該償付對造進行訴訟的合理律師費用,不只是憲法權利的問題,同時也可看作一個法律經濟學上的問題。關於這點,就要回到律師費用該不該列入「訴訟費用」的題目上,進行討論了。 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基本上應由敗訴的一造負擔。這不僅是使用者付費的概念使然,背後還有一個重要的道理,就是提高訴訟當事人敗訴時的風險成本,以減低濫用訴訟程序的射倖行為。因為,如果民事法院不收取任何訴訟費用,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毫無成本,即易形成射倖行為。 一旦要支付訴訟費用,興訟者因為敗訴而必須支付成本時,射倖的行為就會降低;也就是說,做為原告的人,不會輕易嘗試提起沒有一定勝算的訴訟。同理,命敗訴者支付訴訟費用,則明知必敗的訴訟,被告的射倖行為也會減少,而會選擇自動履行其原應履行的法律上給付義務,...

    還值得一問的是,為什麼實務上傾向否定說,不認為敗訴方須要支付對造合理的律師費用呢?此中或許還有法治文化的問題存在。 傳統的法律文化觀念一向認為,訴訟不是值得鼓勵的行為;興訟,甚至可能一概被視為破壞社會和諧關係的不道德行為。「必也使無訟乎」正是孔夫子對於「爭財」訴訟而發的感喟。這樣的法律文化意識,事實上經常遮蔽了為了維護正當權利而進行訴訟的權利意識,更遑論訴訟不但是權利,而且是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權利意識一旦被「必也使無訟」的道德意識所掩蓋或抵銷,以訴訟主張正當權利的行動,就會是社會文化上不受鼓勵的行為,委任律師訴訟,自然就更不會被以為是伸張正當權利的必要因素了。律師費用納入求償範圍的問題,不會引起太多的注意,並非無故。 其實,如果知道法治社會應該「認真對待權利」(taking right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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