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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法教室過渡性法規承認之案例解析 過渡性法規承認之原則 所謂的過渡性法規之承認」,係指原應失效或無效的法律或命令尤其是職權命令),在相關的法律或授權命令尚未制定之前仍可繼續適用之謂值得注意的是原則上過渡性法規之承認並非在任何法律領域內均得主張之必需基於事實上的必要性或法律的強制規定且因立法怠惰之故始得予以主張。 二、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承上所述,「過渡性法規之承認」是不能隨意主張的,例如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即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2. 依目前法規條例的房屋登記申請順序是: 1.建築執照 2.使用執照 3.建物 (房屋)所有權狀 4.建物登記謄本. 民國57年6月6日前(建管前)蓋的房屋應該有房屋稅繳款書或水費、電費繳納證明或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或門牌編釘證明.... 如果以前曾經繳過房屋稅,而目前因未達起徵點不用課征而免繳納房屋稅(房屋現值會折舊),請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籍證明”並註明”起課年期”,再至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 只要有以上其中一項文件,要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是很簡單的。 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需附資料及程序: (需做二件申請案件) 【第一件】 1.建物測量申請書一份(地政事務所提供) 2.房屋稅籍證明影本一份(或其它證明文件) 3.身分證影本一份(正反面)

  3. 2023年1月16日 · ①申請執照無論申請建造執照」、「拆除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需檢附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以及起造人相關資訊文件等。 如果申請建築工程違反現行法令,起造人有改正的義務。 ②按圖施工與改正之責任:《 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起造人應依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 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③繳納稅費:起造人申請建築相關執照時,需按規定繳納規費,例如申請建照、雜項執照時,應按建築物造價或雜項工作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如有變更設計時,應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以下之規費。

  4. 1.拆除執照申請 (一般併建造執照申請) 2.建造執照申請. 書圖文件--申請書、委託書、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若起照人同土地所有權人則免)、建築師簽證、建築線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謄本 (若無舊建物則免)、地籍圖、其他文件、建築執照圖. 3.建築執照審查-- 審查單位--建築管理課. 協審單位--當地建築師公會.

  5. 關於管委會的當事人資格,近年仍不斷有爭議 案例發生,尤其是社區的修繕裝潢施作上,涉及的內外關係,法理上均值得探討 ... (一)事實背景:A於99年2月間取得臺中市某處房屋,管委會於100年1月16日召開100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會議中以 ...

  6.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7. 即逾期完工日數與原告遲延使用收益系爭房屋所受損害間為正相關之關係顯非僅為強制債務履行之目的因而尚難認定其為懲罰性違約金故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之規定應視為賠償性違約金。 2.原告得請求違約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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