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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
- 《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條例》)今日(十月八日)正式刊憲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我們的國家,尊重作為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
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110/08/P20211008005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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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徵和標誌; (2) 一切個人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和國徽,並在適宜的場合使用國旗及其圖案;及. (3) 本條例之制定,旨在維護國旗和國徽的尊嚴,規範國旗和國徽的使用,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以及弘揚愛國精神: (由 2021年第31號第4條 增補) 1. 簡稱. (1) 本條例可引稱為《 國旗及國徽條例. 》。 (2) (已失時效而略去—— 2017年第1號編輯修訂紀錄) 2.
Cross Reference (s) Source Note (s) Tick the provision (s) to be printed from TOC: Download. Version Date : 08/10/2021*. Verified Copy [with legal status] (For repealed or omitted chapters etc., the cover page is kept for information.)
2021年10月8日 ·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修訂法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尊重我們的國家,尊重作為我們國家的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及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 就一些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及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條例》保留相關的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予以懲治阻嚇。 」發言人強調,只要市民大眾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另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第3(2)條、第3(2A)條及第3(3A)條修訂有關展示及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並於今日在憲報公布。
《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除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使用區旗和區徽,兩者是香港特區的象徵和標誌。 《 國旗及國徽條例 》於1997年7月1日生效,並於2021年10月8日修訂;而《 區旗及區徽條例 》於1997年7月1日生效,並於2023年11月24日修訂。 兩條條例就着在香港特區使用和保護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訂定條文。 行政長官也公布了 規定 ,指明必須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的機構、場合及其他場所,以及展示或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所必須遵從的方式及條件。 行政長官同時公布了規定,指明須在機構網站首頁的顯著位置使用國徽及區徽圖案的機構,以及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的收回及處置作出規定。 本網頁概略介紹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和其使用。
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也必須按照《 國旗及國徽條例 》和《 區旗及區徽條例 》規定的規格製造。 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商標、註冊外觀設計或商業廣告。 此外,國旗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私人喪事活動,國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日常用品和日常生活的陳設或布置,或私人慶弔活動。 除非獲行政長官事先批准,區旗、區徽或其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喪事活動。 任何人違反這些條文即屬犯罪。 任何人如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或區徽,即屬犯罪。
If the national flag is displayed pursuant to section 3(1) or. (2), the national flag must, as far as practicable, be raised in the morning and lowered in the evening. 4. Despite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Ordinance, the display of the national flag may be dispensed with in case of inclement weather.”.
2021年10月8日 · 2021年10月8日. 《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今日正式刊憲生效。 政府會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條例,市民只要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政府表示,修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即尊重國家,尊重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和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保留相關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以懲治阻嚇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和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 此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修訂展示和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 規定 ,今日在憲報公布。 修訂新增三個展示國旗和區旗的指定日子,包括5月1日勞動節、農曆年初一和12月4日國家憲法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