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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囚終身 陳水扁女婿趙建銘涉及台開內線交易遭收押偵辦後,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署為鞏固趙建銘內線交易的犯罪事證,昨天下午借提因本案收押的國票證董事蔡清文等人厘清相關資金往來問題。

  2. 兩分鐘後,鎖匠店其中一個窗門內的燈也熄了。店裡走了一個人出來。出來的站在店門前關上店門然後仔細俐落的把大門鎖好。就著店門前的暗淡燈光,拿著夜視望遠鏡的瓦克雙眼緊緊的帖在鏡筒上,用聽來蠻曖昧搗蛋的語氣說:「不好意思,我興奮得有點反應。」 「留著你的

  3. 條所謂「證物」不包含證人在內. 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該款規定得提起再審之訴,除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外,尚須以該證物如經斟酌,當事人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要件 ...

  4. 我國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5. 聲請書狀原則上應記載下列事項: 聲請人非被害人者,其姓名、住居所、送達處所、公務所或事務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被害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相對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或送達處所及與被害人之關係。 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營業所。 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供證明之或釋明之證據。 附件及其件數。 法院。 年、月、日。

  6. 2010年5月17日 · 按「查公司法第二百十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章程及簿冊,股東及公司之債權人得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指定範圍,隨時請求查閱或抄錄」,其中「簿冊」係指歷屆股東會議事錄、資產負債表、股東名簿及公司債存根簿,尚不包括財務業務契約在內。 」經濟部民國81年12月8日商字第232851號函著有明文。 再按「…又公司法第二百十條之規定,係指董事會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備置於本公司及分公司,並非指營業帳簿而言,是以本案尚不得援引該條文予以處罰。 」經濟部民國62年4月9日經商字第09379號函亦有明揭。

  7. 兇嫌顧富裕昨投案. 〔記者鄭淑婷/新莊報導〕47歲女子鄭玲利,本月5日慘遭當街刺死,新莊警分局警方昨天策動涉嫌的49歲男子顧富裕投案(見左圖,記者鄭淑婷攝),顧嫌供稱,「因為她劈腿、花光我的退休金,才動手殺了她」,鄭女姊姊則指是顧嫌經常騷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