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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新法上路前符合現行規定七五制可以順利退休並按月領取退休金而在新制施行的前十年公務員在年資與年齡合計數符合各年度適用指標數時也可以領取月退休金自施行後第十一年起全體公務員將一體適用八五制」。 立委呂學樟指出九十五年民進黨執政時以行政命令改革十八趴肥高官瘦小吏」,例如同於一百年退休的公務員五職等的公務員每月得被扣一萬一千餘元但十二職等主管竟不必被扣減半毛錢。 馬政府的新十八趴改革,不僅落實「高官多扣、小吏少扣」,還比民進黨改革方案節省一億元支出。 考試院銓敘部長張哲琛於立院通過修法後表示,全案從九十年開始提,經六度送立院才三讀過關。

  2. 由於上述規定均影響退休給付之公平合理銓敘部業已研擬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將退休金基數內涵改以公務人員最後在職3年間之本俸對照月支俸額平均計算並將未滿1年畸零年資改按月為計算給與標準同時舊制畸零年資亦不再併入新制計算

  3. (四) 給付標準一次退休金最高61個月俸額月退休金最高90%月俸額前15年每年給與5%後15年每年給與1%合計達到90%。 (五)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按本俸15%標準依任職年資於退休時一次發給。 (六) 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金額辦理優惠存款以保障退休所得水準公務人員退撫新制之特徵. (一) 自民國84.7.1公布施行,採社會保險理論,由個人與政府共同提撥退撫基金,作為退休金給付之財源,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同時設置基金管理會負責退撫基金收支、保管、運用及規劃事項。

  4. 2017年6月25日 · 新政府力推年金改革立法院臨時會第一階段針對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草案進行處理改革方向已確定未來公務人員18%優惠存款制度將走入歷史另外也調降所得替代率延長投保提撥薪資採計期間及請領年齡並設立年金年資可攜帶 ...

  5. 茲說明如下規範公務人員退休法適用範圍並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法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修正條文第二條將現行公務人員退休種類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三種。 (修正條文第三條除維持現行自願退休條件外另增列公務人員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依法令辦理精簡而辦理退休時符合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等彈性退休條件者亦得准自願退休。 (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公務人員擔任具有危險或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之認定程序,修正由主管機關函轉銓敘部認定,俾資周延。 (修正條文第四條、五條)

  6. 98.04.10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58 號 相關法條: 憲法第 18 條、第 23 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 條、第 8 條、第 13 條、第 16-1 條、第 17 條 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 解釋摘要整理: 1. 釋憲緣起-- 聲請人原係 中科院技術員,於七十七年底按十六年之退休年資標準獲發退職金。

  7. 查退休金給與方式約分一次給付(lump-sum)與定期分次給付(pension)兩種基於考量退休生活之經濟安全保障功能爰訂定定期分次給付方式我國稱為月退休金英文稱為(pension),日本稱為年金我國國民年金保險法亦採行年金名詞。 軍公教人員現職待遇結構行政院於59.7.1起調整,本俸之外增加各項加給,而且各項加給嗣後逐年提高比重,導致領月退休金者所得相對減少,考試院乃送請立法院修法,於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8兩條第2項規定,退休金發給分一次給付與月退休金兩種,月退休金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人員月俸額比例發給。 月俸額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 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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