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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2月1日 · 既然經常性給與屬於工資之一部分,那麼工資當然包含底薪及其他一切津貼及獎金,因此加班費係以勞工實領工資之平日每小時之工資額核計,而非以底薪之每小時工資額核計。 若雇主以底薪來計算加班費,除勞工可依法追補加班費的差額外,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可處雇主新台幣貳萬元以上壹佰萬元以下的罰鍰。 通常被認定屬工資及非工資者如何分辨? 加班費計算實例說明 – 交通津貼: (狀況一) 交通津貼:1.補貼勞工上下班車資2.依勞工路程遠近給予段票來回車資3.依勞工實際出勤日數給付。 (此認定為非屬於工資) (狀況二) 交通津貼:1.依勞工職位高低給付2.同職位不因住家遠近而金額有所不同3.勞工住在公司隔壁每月一樣領取2,000元交通津貼 (此認定屬於工資) 解說:

    • 加班費計算基礎。老闆給多少加班費才合法?根據《勞基法》規定,加班費有固定的計算基準,雇主給勞工的加班費必須不低於此計算結果才合法。● 時薪制勞工。
    • 平日(工作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排班為正常工作日,上滿8小時候又繼續上班就屬於平日(工作日)加班,加班費計算法規來源為《勞基法》第24條第1項 規定,因此:
    •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方式。排班為休息日,當天應放假一天,如果出勤上班就屬於休息日加班,加班費計算法規來源為《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規定,因此:● 休息日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
    • 例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由於一例一休規定,例假日必須強制讓員工放假,如果出勤就是違法!但按照《勞基法》第40條 規定,當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認為有必要請員工在例假日出勤上班,才可要求員工去公司上班,否則可開罰2-100萬罰鍰。
  2. 愛爾蘭瑞安航空近日向飛行員致信機長1年內同意加班10天可一次性獲得1.2萬歐元約合9.4萬元人民幣獎金但要保證800小時飛行時間未批准缺勤不超過4次不能辭職

    • 每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是多少呢?
    • 休息日工作時間要算在計入每月的加班上限嗎?
    • 員工自主加班(未填加班申請單)要給加班費嗎?
    • 加班可以換補休嗎?還是一定要給加班費?
    • 員工休息時間在工作,算是加班嗎?
    • 值日夜班、在家待命需要納入工時計算嗎?
    • 勞工教育訓練的時間算工時嗎?
    • 幫你避開地雷,不違法就靠 Swingvy

    根據 勞基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在非變形工時前提下,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不過這是屬於「正常工時」的範圍,如果需要「延長工時(aka 加班)」的話,時數上限又是多少呢? 在雇主徵得勞工同意的前提下,每日工作時數不超過12小時,每月不超過46小時。那如果預計的工時就是會超過怎麼辦?根據勞基法第 32 條,我們分兩個情況來看: 1. 經工會 / 勞資會議同意:延長工作時間得採 3 個月總量管控,但 1 個月內不得超過 54 小時,每 3 個月不得超過 138 小時。如果員工人數超過 30 人,還要記得呈報給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哦! 2. 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

    先說個大前提,例假與休息日並未限定只能排在週六及週日,其日期應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之前提下,得由勞雇雙方協議之。 不論勞雇雙方所約定的休息日、例假日是在哪一天,休息日的工作時間都必須計入勞基法第 32 條第 2 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來計算。不過如果休息日工作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所致,這部分的出勤時數就可以不計入第32條第2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 但如果是國定假日出勤,勞雇雙方還是可以協調對調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如果雙方都同意對調,那麼就不屬於延長工作時間,也就不納入46小時唷!

    這部分雇主、人資們一定要特別注意,即使公司有規定加班要填申請單,但是在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規定施行之後,即使員工不申請加班,只要逾時簽退,這份出勤紀錄就有推定加班之效力,但如果公司可以提出關於「加班申請規定」的相關資料跟運作,那麼這部分就會變成是走民事了~ 不過身為雇主或人資的角色,為了減低不必要的模糊空間,小編還是建議大家如果發現員工、同仁忘記打下班卡,最好還是提醒他一下哦! 另外,如果你也有規定某些員工,例如經理等中高階主管職人員,屬於管理職或責任制而不得申請加班或補休,不管是不是明文規定。由於員工身份依然是屬於勞基法的「勞工」,也就適用於勞基法當中加班(延長工時)的相關規定,要特別注意! (延伸閱讀:這些處理出勤的方式都違法?符合勞基法的打卡規定這樣設定才對!)

    不能「強制」員工加班換補休,但是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2-1 條第 1 項規定: 「雇主依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也就是說雖然加班可以換成補休,但有個大前提是「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如果勞工或雇主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就不得以換補休的形式來替代加班費哦! (延伸閱讀:加班費計算懶人包|一張圖讓你秒懂勞基法加班費怎麼算!)

    首先,小編建議大家明確規範所謂的「休息時間」,因為雖然勞基法第 35 條有寫到:「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不過因為這項條文後面還有個但書:「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所以如果沒有明文規定休息時間,還是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工作時間哦! 那如果公司有規定「下班後 30 分鐘才開始起算加班」可以嗎? 根據過去的案例,大多數法院的不會直接認為此為違法,反而是會進一步確認員工在這 30 分鐘之內的休息狀況!如果員工在這段時間之內確實「不需要工作」,法院大部分都會予以尊重,不會把這 30 分鐘計入加班時數。

    以前「值班」不需要納入工時計算,不過 2022 年起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公司有值班需求,都不能再以「值班」名義只給勞工值班費或津貼。 只要員工的總工時包含值班時間,超過法定的正常工時(平日上班超過第 8 小時或連續上班超過第 6 天),一律都算是加班,雇主都需給予加班費或是跟員工協調換補休哦!

    當公司有替員工舉辦教育訓練、提供相關進修的資源的時候,如果是讓員工自由參加,而且就算不參加雇主也不會予以不利待遇,或訓練內容的與工作沒有直接關連或不會阻礙工作進行,那麼教育訓練時間有可能不被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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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近日愛爾蘭瑞安航空向飛行員致信說機長1年內同意加班10天可一次性獲得1.2萬歐元約合9.4萬元人民幣獎金但要保證800小時飛行時間未批准缺勤不超過4次不能辭職

  4. 要計算加班費, 首先要算出每小時平均工資,該月工資 / (30 × 8) = 每小時平均工資。 (延伸閱讀:日薪怎麼算才對? 「一日工資」算法比你想像的還重要! 值得注意的是,月工資包含所有經常性給予且含勞務對價關係的薪資,不因薪資名目而影響。 包括但不限於:固定工資、伙食津貼、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 但不含加班費 。 請看以下例子: ‍. 2019 年 2月,玉衫銀行月薪人員林姓襄理的薪資為: 底薪:33,600 元. 伙食津貼:2,400 元. 業績獎金:12,000 元. 年末分紅:100,000 元. ‍. 他的每小時平均工資為: (33,600 + 2,400 + 12,000) / (30 × 8) = 200 元。 (年末分紅因非工資,所以不計入平均時薪計算)

  5. 如果公司老闆說加班10天給10萬」,你怎麼選擇呢下面有一個加班10天給10萬被員工們一口回絕」,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看吧如果公司跟你說加班10天就給你10萬那麼你會願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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