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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名印尼勞工(化名E)表示遭一名叫黃佳慧的仲介罰站、毆打,最後更將E丟包於五股某公車站。3月21日經民眾報警協助,E被送往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安置。E安置之後,台北市勞動局安排於3月28日點召開協調會,黃佳慧不滿勞工協會人員錄影,竟出手搶手機、筆記本、背包,最後更在協調室動手 ...

  2. 舉例來說,小明10月10日就離職,但雇主在10月13日才向勞保局辦理退保,雇主就需多負擔小明三天的勞保費,小明如果月薪4萬元,日投保薪資為1,337元,雇主三天就要多付155元的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由於保費有20%需由勞工自行負擔,如果小明因此需多付

  3. 一、未依規定投保. 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 二、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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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1年3月8日 ·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之特徵主要在於提供勞務者與雇主間存有「從屬關係」,包含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另外,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2215號判決)。 但所謂從屬性之認定標準,前揭法院判決意旨,實際上非常抽象。 以下,列舉案例參考。 布匹染整公司送貨司機案. 本案法院認定送貨司機與布匹染整公司間為「承攬契約」的關係。

  6. 發生勞工重傷職業災害未於8小時內通報最高開罰30萬. 某新建工程發生一起勞工墜落職業災害,造成該名勞工全身多處骨折送醫住院治療,事業單位雇主卻未依法於事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遭臺北市政府依違反103年7月3日起正式施行職業安全衛生法開罰 ...

  7.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規定,勞工可以在每個月工資6%的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個人自願提繳金額應從當年度的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事業單位為員工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員工自願提繳的退休金金額應該從「給付總額」扣除,同時在「依勞退條例或教職員退撫條例自願提(撥)繳之金額」欄填報該項金額。 所以,員工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事業單位不用先扣繳稅款;另外,員工報稅時,不得再重複申報扣除個人自願提繳的退休金。 舉例來說,如果小王每月薪資為30,000元,依「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的標準申報月提繳工資為30,300元,從100年1月起到12月止,每月自願提繳薪資 6%的退休金。

  8. 2012年4月7日 · 勞工在上下班應經途中發生車禍受傷,雇主是否須對勞工負職災補償責任?這一問題過去實務多有爭論,持否認見解者認為,職業災害須具備「業務起因性」與「業務遂行性」2個要件,而勞工在通勤途中發生車禍,因為不是在執行業務當中,所以不具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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