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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索取商業登記申請表格. 1 ) 簡介. 簡介. 索取表格. 檢查及確認. 確認通知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税務局. 填表須知. 每次只可索取最多共 5 份表格。 請以正楷書寫,商業登記申請書將會郵寄至此地址。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你有責任提供本表格所要求的個人資料。 假如你未能提供所需資料,你的申請/通知將不獲接納。 你提供的個人資料將用於税務及商業登記用途及可供任何人士根據《商業登記條例》 (第310章)第19及19A條查閱,以根據該條例第19B條確定某項業務是否已根據該條例登記及已登記的業務的詳情。 本局亦可能會把部分該等資料交給法例授權接收的其他人士。 除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第486章)規定的豁免範圍之外,你有權要求查閱及改正你的個人資料。

  2. 網上申請商業登記及新版本的商業登記申請表. 由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除數碼證書外,申請人可使用他的「稅務易」通行密碼或「我的政府一站通」密碼(已與「稅務易」帳戶連結)簽署訂明的商業登記申請表格(表格 1 (a)、 1 (c)或 1 (d))作商業登記申請 ...

  3. 網上查詢商業登記號碼. 你可透過此項免費查詢服務,輸入你擬查詢的公司名稱和地區,便可即時搜尋其商業登記號碼。 網上申請商業登記文件及有效的商業登記證複本. 你可直接透過這項網上服務,在支付所需費用後,索取商業登記冊內的公司資料及有效的商業登記證複本。 網上申請商業或分行登記. 你可透過此項網上服務,替新成立的獨資或合夥業務,或任何已登記業務的新分行辦理商業登記,以及下載申請結果。 網上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 你可透過此網上服務,申請豁免繳付商業登記費及徵費,以及下載申請結果。 網上更改商業登記資料. 你可透過此項網上服務,向稅務局更改你的業務或分行的營業地址、名稱或業務性質,或通知結業。 公司註冊.

  4. 查詢商業登記號碼. 如你欲申請一個已登記的業務或其分行在登記冊內資料的摘錄或有效的商業/分行登記證核證副本/複本 , 你須提供該業務的商業登記號碼及名稱。. 如你不知道該業務的商業登記號碼,可登入「香港政府一站通」 ( www.gov.hk/br) 使用「網上 ...

  5. 「唯一業務識別碼」於 2023 年 12 月 27 日全面實施後,公司註冊處處長規管下的公司/實體的識別號碼,已經採用由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編配的「商業登記號碼」(即商業登記證號碼的首八位數字)

  6. 公司註冊處處長已指明83款在《公司條例》(第622章)下開始使用的表格,以及9款在《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下開始使用的表格。. 以MS Word 格式及可輸入資料的Adobe pdf格式製備的指明表格,可從本欄下載。. 你亦可在本處位於香港金鐘道66號 ...

  7. 所有在港有業務的商業機構都要辦理商業登記,想知商業登記證申請費用、商業登記證續期或改地址程序、商業登記證預約及網上申請教學,MoneyHero已經整合好懶人包,更列出商業登記證文件和商業登記表格,想創業、開舖、開網店人士必睇!

  8. 辦理新公司的註冊. 在香港註冊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步驟 1 - 選擇公司類別及名稱. 選擇最適合你公司的公司類別: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根據其組織章程細則,限於各成員所分別持有的股份的未繳款額。 擔保有限公司–公司沒有股本,而公司成員的法律責任,限於各成員藉其組織章程細則分別承諾在公司清盤時所支付作為公司資產的款額。 非牟利機構通常註冊為擔保有限公司。 再擬訂公司名稱。 關於擬訂公司名稱須注意的事項,請參閱本處的 《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 (pdf 格式)。 公司名稱如與出現於公司註冊處處長 (「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內的名稱相同,不會獲准註冊。 申請人可登入本處的「 電子服務網站 」的電子查冊服務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電子服務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

  9. 申請商業或分行登記. 分享:. 此服務可供下列人士使用:. 東主就其獨資業務及其分行申請商業登記;. 任何合夥人就有關合夥業務及其分行申請商業登記;. 公司秘書、經理或任何董事就有關法人團體業務的分行申請商業登記;. 任何主要高級人員就有關其他 ...

  10. 如何索取商業登記申請表. 商業登記申請表格樣本. 何時領取商業登記證. 不依時提交申請的後果. 須辦理商業登記的「業務」 包括: 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不論是實體經營或是透過互聯網經營)的生意、商務、工藝、專業、職業或其他活動; 為會員提供設施、服務及專用處所,以便進行社交或康樂活動的會社; 所有根據《公司條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有限公司,不論其實際上是否有在香港經營業務; 所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 (第571章)於香港註冊成立或遷冊至香港的開放式基金型公司,不論其實際上是否有在香港經營業務; 所有在香港設有代表辦事處或聯絡辦事處,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業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不論其有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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