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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CRE基本法測試練習試題. 全部問題. 隨機15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貫堅持對香港擁有下列哪項權力? 主權. 君權. 皇權. 2. 1997年7月1日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否規定香港居民只可生育一個孩子? 否. 是. 3. 1997年7月1日開始,港幣的發行權屬於哪個機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匯豐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4. 基本法是否明確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有新聞集會結社和遊行的自由? 是. 否. 5. 1997年7月1日開始,中央人民政府會在香港徵稅嗎? 不徵稅. 會,與內地各省、市、自治區一樣徵稅. 按照實際情況適當徵稅. 6. 1997年7月1日開始,香港居民有沒有信仰自由? 有. 沒有. 7. 香港特別行政區可否自行制定各種文化政策? 不可. 可.

    • 關於

      基本法測試是一張設有中英文版本的選擇題形式試卷,目的是 ...

  2. 答案: A. 第四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認為立法會通過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整體利益,可在三個月內將法案發回立法會重議,立法會如以不少於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原案,行政長官必須在一個月內簽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理。 Visit https://csradar.com/useful-info/cre-basic-law/sample-paper-basic- law-test?ref=pdf for the full document.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的決定,如《 基本法》中文本與英文本中的用語含義有出入,________。 以中文本為準. 以英文本為準. 應採用最能兼顧及協調兩文本的意義.

    • 「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重點
    • 「解釋權、修改權、修改提案權」相關重點
    •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相關重點
    • 「永久性居民」相關重點
    • 「行政」相關重點
    • 「行政長官選舉」相關重點
    • 「行政會議」相關重點
    • 「行政機關」相關重點
    • 「立法」相關重點
    • 「司法」相關重點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解釋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對本法進行解釋前,徵詢其所屬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 修改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修改提案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 1.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交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團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 2. 修改議案在列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程前,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研究並提出意見。 3. 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居民包括: 永久性居民及非永久性居民。
    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對居民施行酷刑、任意或非法剝奪居民的生命。
    (一)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三) 第(一)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四)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行政長官

    1.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2. 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3. 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4. 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 5. 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 行使下列職權: 1. 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2. 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3.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4.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5. 決定政府政策和發佈行政命令; 6. 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免除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7.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 8.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9. 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10.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11. 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12. 根據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慮,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屬下的委員會作證和...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1.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2.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3.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4. 行政長官短期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依次臨時代理其職務。 5. 缺位時,應在六個月內依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產生新的行政長官。

    由年滿四十週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
    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規定。
    由行政長官主持。
    是協助行政長官決策的機構
    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
    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是香港行政機關 1. 首長:行政長官。 2. 政府設政務司、財政司、律政司、和各局、處、署。 3. 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1. ( 一 ) 制定並執行政策; 2. ( 二 ) 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3. ( 三 ) 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4. ( 四 ) 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5. ( 五 ) 擬定並提出法案、議案、附屬法規; 6. ( 六 ) 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並代表政府發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 1. 1. 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 2. 2. 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 3. 3. 答覆立法會...

    立法會產生辦法

    1. 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2. 由選舉產生 3. 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表決程序》規定。) 4. 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但非中國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 5. 如經行政長官依本法規定解散,須於三個月重行選舉產生。 6. 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 7. 立法會主席由年滿四十週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 (一) 主持會議; 2. (二) 決定議程,政府提出的議案須優先列入議程; 3. (三) 決定開會時間; 4. (四) 在休會期間可召開特別會議; 5. (五) 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 6. (六) 立法會議事規則所規定的其他職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下列職權:

    1. (一) 根據本法規定並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 2. (二)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3. (三) 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 4. (四)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5. (五) 對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 6. (六) 就任何有關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 7. (七) 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免; 8. (八) 接受香港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 9. (九) 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員會,並擔任主席。調查委員會負責進行調查,並向立法會提出報告。如該調查委員會認為有足夠證據構成上述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10. (十) 在行使上述各項職權時,如有需要,可傳召有關人士出席作證和提供證據。

    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與《基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1. 在香港原有法律下有效的文件、證件、契約和權利義務,在不牴觸本法的前提下繼續有效,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承認和保護。 2.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宣佈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3. 原在香港實行的司法體制,除因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而產生變化外,予以保留。 4. 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 5. 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 6. 各級法院是司法機關,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審判權。 7. 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

  3.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學位 專業程度職系參考題目 例題(1):

  4. CRE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 (BLNST) - 模擬試題. Basic Law and National Security Law Test (Degree / Professional Grades) Sample Paper by CSRADAR (Last Reviewed: May 2022) INSTRUCTIONS. This paper consists of 90 questions (Basic Law x 80 & National Security Law x 10). Answer ALL questions.

  5.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是一張設有中英文版本的選擇題形式試卷全卷共20題須於30分鐘內完成申請人如在20題中答對10題或以上會被視為取得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的及格成績政府會測試所有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香港國安法知識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學位或專業程度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 申請人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 綜合招聘考試及《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形式. 詳情請參閱公務員事務局網頁. 閱讀更多. 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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