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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安老院. ( residential care home. )指慣常有超過5名年滿60歲的人士獲收容在其內住宿以便獲得照顧的處所; 處所. ( premises. )包括任何建築物、圍起的地方、場地或露天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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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idential Care Homes (Elderly Persons) Ordinance ...

  3. 安老院,並獲署長通知其根據《安老院條例申請獲 批准,則原來的牌照將會被撤銷,而該院舍經營者須在 牌照根據《安老院條例》發出的同時,向署長交回原來 的牌照。經營者應詳細閱讀本實務守則、《安老院條例》 及《安老院規例》。

  4.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摘要及

  5. 安老院條例》(下稱《條例》)(香港法例第459章)及《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透過由社署署長管理的發牌制度,確保安老院的住客所獲得的服務能令他們在體格、情緒及社交方面均達到可接納的標準。

  6. 章註册的長者護養院的規管制度,須被轉移至《安老院 條例》(第459 章)及其附屬法例。為此,受第459 章規 管的安老院種類,已由2020 年1 月2 日開始擴展至涵 蓋護養院。因此,領有安老院牌照的護養院必須遵守 《安老院條例》和《安老院規例》,以及由

  7. 在香港經營的安老院受《安老院條例》(香港法例第459章)、《安老院規例》(第459章附屬法例A)和《安老院實務守則》(實務守則)規管。 實務守則列出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管制安老院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

  8. 安老院的經營有關的實務守則. (1) 署長可不時發出實務守則,列出經營、料理、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安老院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標準。. (2) 署長須將不時根據第 (1)款發出的實務守則一份,存放於署長指示的政府辦事處,在辦工時間內供公眾人士免費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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