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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2年4月11日 ·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按建築物留設之法定空地,依建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包括建築物與其前後左右之道路或其他建築物間之距離,其寬度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而公寓大廈之法定空地為全體住戶共有,且係依法留設,不得擅作他用,但臺灣 ...

  2. 再者台端等人共同持有之不動產因漏水且拒絕協議修繕導致本人財務虧損台端顯以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1項及民法191條1項規定本人自可依據民法184條1項前段2項196條213條1項3項等相關規定請求台端賠償本人所受損害及支出之修繕費用。 綜上所述,未免訟累是禱,請台端於文到7日內出面與本人協商修繕事宜,逾期本人將依法提起相關訴訟。 我要檢舉. # 樓上房屋漏水要求修繕存證信函 # 房屋漏水 # 修繕 # 存證信函 # 房屋 # 漏水修繕 # 存證信. 台長: 訴訟-最不好的行為.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妨礙探視權存證信函範例. 業務侵占存證信函. 向繼承人請求償還借款存證信函. 督促支付本票存證信函.

  3. 2009年4月16日 ·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 (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 (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 (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 ...

  4. 2009年7月13日 · 公寓大廈保全人員失職造成住戶受有損失管委會或住戶可訴請賠償.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臺灣地區之公寓大廈常由管委會出面與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簽立保全契約委任物業管理公司或保全公司管理公寓大廈若物業管理公司或 ...

  5. 2011年3月26日 · 另頂樓住戶若係建物所有權人,前開情形應已違反建築法第77 條第1項規定者,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得處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又若分管契約除約定頂樓平台由頂樓住戶專用外,並具體約定同意由頂樓住戶加蓋違建使用,會因為違反前述法令而無效,其他樓層住戶仍可循前述途徑,請求將頂樓住戶搭蓋之違建拆除。 我要檢舉. # 梁淑華律師 # 公寓大廈 # 頂樓 # 公共危險 # 共有物分管契約 # 阻塞逃生通道 # 違建 # 拆除 # 管委會. 台長: 梁淑華律師.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佔用公寓大廈共有的法定空地,小心觸犯竊佔罪. 惡鄰擾鄰 可依法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強制遷離或強制賣屋.

  6. 2011年3月27日 · 縱使所加蓋的違建屬於「老違建」,經行政機關認定可以「緩拆」,因為緩拆只是政府機關的行政措施,不能阻礙其他住戶行使私法上權利,如果不同意的住戶訴請拆除頂樓加蓋,法院並不會因為該違建「緩拆」就判決加蓋違建的住戶勝訴,取得確定 ...

  7. 2010年8月26日 · 公寓大廈住戶製造噪音振動或污染搞得鄰居不得安寧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7條規定受擾住戶可直接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處依噪音管制法規定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亦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再報請直轄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又若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任其干擾不制止,而不執行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對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履行職務;屆期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