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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6月27日 · 明報專訊曾蔭權在任特首時因未有申報租用香港數碼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的深圳豪宅涉瀆職被判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入獄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日一致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案件經歷7年後告一段落終院判辭解釋曾蔭權原審時未被裁定貪污陪審團必須就明知故犯嚴重性兩方面考慮清楚惟原審法官沒有就此提供足夠指引犯下技術錯誤。 案件理應重審,惟曾蔭權已服完刑期,出於公義要求,終院不作重審命令。 曾蔭權感謝判決:不枉堅持信念. 正與家人歐遊的曾蔭權聞判後發表聲明,感謝法院判決、家人和各方人士,表示「內子勉勵我堅持到底,讓法庭還我應有的清白」。

    • 曾原被控兩罪只有一罪涉貪污元素
    • 貪污元素未確立 另一罪須詳盡闡述
    • 「明知故犯」不能簡單解成「有意」
    • 決定不披露不能等同隱瞞
    • 須考慮不申報的動機
    • 已服刑若再重審存在不公

    終審法院5名法官均一致裁定曾蔭權上訴得直,他們在判辭中提到,曾蔭權在原審時,被指接受數碼廣播有限公司股東黃楚標提供的深圳單位豪華裝修,控方指曾接受裝修屬於貪污,也就是當時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 而曾未有向行會申報和黃洽談租住深圳單位,但同時又處理數碼廣播牌照的申請,就此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在2017年的第一次審訊中,陪審團未能就接受利益罪達成有效裁決,法官指,這裁決結果,亦令案件喪失了貪污的元素。曾在上訴時提出爭議,指他在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是否「明知故犯」地不作出披露,以及其「嚴重性」是否構成刑責,兩個重要的元素中,在審訊時被原審法官所忽略。控方亦有回應指,即使曾蔭權未被裁定接受利益罪成,但他和黃的關係令人引起聯想涉及不當行為,案中的不當行為是指他嚴重濫用職權。 惟終院認法官為,若要求陪審團以控方所說的基礎裁定曾罪成,須就控罪中這些重要元素作解釋,但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卻未有詳盡闡述。

    終院法官指出,原審法官在指引陪審團時,雖然有提及,若未能確定案件涉及貪污成份,但仍須考慮行為失當罪本身的指控。他向陪審團指,該罪中的「明知故犯」可以理據為「有意」,而非意外、意外和疏忽。 終院認為原審官這方面指引明顯不足,假若案中有貪污元素成立,行為不當罪中的「明知故犯」便沒有爭議。然而,當案中的貪污成份不能確立時,「明知故犯」便富有爭議,原審法官必須加以指引,並作詳細闡述這有意是否足以成為罪行,惟他沒有做到。

    終院法官進一步解釋說,當決策者已經考慮是否要披露自己所涉利益,並決定他毋須披露,此決定或可被稱為「有意」。若他沒有忽視披露的責任,而只是不知道,或不認為有責任披露,便不能被稱「明知故犯」。若有人有意識地決定不作出披露,雖然該決定是錯誤,但這不能等同是隱瞞。

    此外,原審法官在指引何謂「嚴重性」,只稱「嚴重而非瑣碎的」,並要求陪審團考慮曾的職責及官職,以及他偏職職責的程度。終院認為,此方面的指引同樣不足。由於在案中未能確立貪污一事,因此在評估上訴人偏離職的性質、程度和可引致的後果,便必須考慮他不申報的動機、有什麼要披露等,但原審法官未有就此作出妥當分析。

    判詞最後指,不能爭議的是,若陪審團得到適當的指引,仍是有機會裁定曾蔭權行為失當罪成,但法庭不曾爭論,亦不能爭拗這個可能性。考慮到曾已服刑完畢,若案件再重審會不符合公義,因此決定案件不作重審的命令。 案件編號:FACC 29/2018 ▼曾蔭權案全記錄▼

  2. 曾蔭權涉貪案 起源於 2012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 前後, 香港傳媒 鋪天蓋地針對 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任 行政長官 曾蔭權 報道其涉嫌 官商勾結 的指控文章。 事源於2012年2月20日, 東方日報 記者 發現曾氏伉儷出席 澳門 新濠天地 勵盈會的 春茗 ,同場包括 華人置業集團 董事會主席 劉鑾雄 等,曾氏一行人於中途離場,留下一張吉桌。 及後東方日報 頭條 ,報稱曾氏與澳門人士有來往,及乘坐豪華 遊艇 Cross Harbour號,而艇主是 西區海底隧道 股東 張松橋 。

  3. 2017年11月2日 · 前行政長官曾蔭權涉嫌在任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價值300萬元的裝修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案件經25天聆訊由8人組成的陪審團今2日中午一時前退庭商議裁決惟商議至晚上8時仍未有裁決更有提出了兩問題法官決定把案押後至明天傍晚近8時曾蔭權與太太再回到法院。 (梁鵬威攝) 晚上8時:案件押後明天. 陪審團第二次提問,問題應有兩條,但法官表明因今日已經歷長時間,不會處理,留待明天解答他們,要求他們在高院過夜休息,並指會有獨立房給他們休息,請他們停止討論,明早亦會替他們預備早餐,案件在明天 (3日)上午9時半繼續。 據悉,兩問題若非處理發牌,接受裝修是否屬貪污,及入罪是否一定要與發牌有關。 下午5時22分:陪審團收到相關條文.

  4. 2021年7月16日 · 條例爭議歷經多屆政府前特首曾蔭權捲入涉貪風波後由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任主席的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發表報告建議政府修訂防賄條例將特首納入第38條的適用範圍當年梁振英上任特首前曾公開承諾會認真考慮建議最終沒成果明報電子報訂戶登記. 如要讀取全文,請 按此訂閱或續訂 明報電子報服務。 現有訂戶請 按此登入 。 一個帳戶,即可穿梭三大平台——智能手機、平板電腦、桌上電腦,盡覽收費內容。 《明報電子報》功能: 今昔明報: 每日報章內容及昔日報章新聞* *桌面網頁版:最近10年. 《明報新聞》APP最近3年. 《明報電子報》APP:最近30天. 原版上載: 每日報章原版及昔日報章原版** **桌面網頁版:由訂閱日起計最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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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9年6月26日 · (資料圖片) 曾蔭權經歷歷時逾7年的刑事調查今日26日終獲終審法院一致裁定上訴得直還他一個清白正與家人身處外地的曾蔭權聞判後發表聲明剖白指訴訟幾近耗盡他們夫婦倆的畢身積蓄他坦言曾就是否上訴至終院而掙扎幸獲妻子勉勵支持他要堅持到底讓法庭還他清白曾蔭權又指出若案件成為先例刑事化便會被擴大和成為往後的法律依據只怕公職人員會為了過份的避嫌而不再積極參與決策導致施政失效。 曾蔭權聲明原文如下: 七年的纏訟,終於完結,我內心滿溢感恩。 去年我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前,確曾經過一番掙扎。 畢竟七年多的刑事調查,法庭公開審訊多達五次,歷時七十多天。 服刑八個月,訴訟幾耗盡我夫婦終身積蓄,令我和家人受盡折磨,心力交瘁,但我抱著兩個信念,不管怎樣都要走下去。

  7. 2017年2月16日 · 現年72歲的被告曾蔭權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這是廉政公署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檢控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名根據法例每項控罪的最高刑罰是入獄七年控罪詳情如下控罪一行政長官收受利益. 被告曾蔭權被指於2010年1月至2012年6月底期間作為香港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主席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一個三層住宅物業的豪華裝修從而在兩次行會會議中原則上批出數碼廣播牌照予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其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碼廣播有限公司);另他亦同時批准李國章成為雄濤的董事兼主席。 控罪二: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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