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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在本個案中,雖然投訴人表現欠佳、行為失當和不會說日語可能是導致答辯機構解僱他的原因,但若解僱的原因之一是他的性別,則是項解僱仍構成性別歧視

    • 平等機會委員會

      投訴人向平機會投訴答辯機構家庭崗位歧視。個案透過提早調 ...

    • 種族歧視

      法庭認為處理直接歧視申索時需考慮兩個問題: 答辯公司給予 ...

  2. 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網站內的公共資料庫,包含了一系列經由平機會處理及成功調停的歧視個案 (前稱《平等機會委員會和解個案記錄冊》)。. 這些和解個案的資料主要供向平機會投訴的相關人士使用,為他們在調停過程中提供參考,然而平機會也 ...

  3. 種族歧視條例》規定,在提供貨物、設施及服務時,若基於某人的種族而對該人作出歧視,即屬違法。本個案中,基於某人的種族而不准許他/她使用設施可構成種族歧視。

  4. 政府透過《2020年歧視法例(雜項修訂)條例》及《2021年性別歧視(修訂)條例》,實施平機會在歧視條例檢討意見書中提出的其中八項建議。 條例修訂加強了四條反歧視條例對免受歧視及騷擾的保障。

  5. 歧視分為兩類:「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 直接歧視是指基於某人的性別、婚姻狀況,或由於某人已懷孕或餵哺母乳,而給予該人較另一情況相同或無重大分別的人為差的待遇。

  6. 由1997年11月21日起,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任何人如基於某人的家庭崗位而作出歧視行為,即屬違法。 概括來說,「家庭崗位」指負有照顧直系家庭成員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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