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1. 相關搜尋:

搜尋結果

  1. 本個案摘要只會集中分析C指遭受直接及間接歧視的主要指稱。. C的直接歧視申索. 直接歧視方面,C指稱大學(作為教育機構) (a)拒絕其延期申請,以及 (b)以她最近的病歷為考慮理由,開除她的學籍,是給予她較差待遇(相較於沒有殘疾的學生),違反了《殘疾 ...

  2. 反歧視法例. 殘疾歧視. 《殘疾歧視條例》 ( 第487章) 《殘疾歧視條例》將任何在訂明活動範疇內基於某人的殘疾而作出的歧視作為定為違法。 訂明活動範疇包括: 僱傭. 教育. 貨品、服務及/或設施的提供. 進出處所. 處所的處置及/或管理. 會社及體育活動的參與. 政府的活動. 《殘疾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也涵蓋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士,或因殘疾而需要傳譯員、閲讀者、助理人員或照料者陪同提供服務的人士。 某人的「有聯繫人士」包括該人的配偶、親屬、照料者、與該人在家庭基礎上共同生活的人,或與該人有業務、體育或消閒關係的人。 《殘疾歧視條例》的保障範圍也涵蓋歸於任何人的殘疾的歧視。 任何人如基於錯誤假設另一人有殘疾而作出歧視或騷擾行為,即屬違法。

  3. 殘疾歧視條例 》保障殘疾人士在下列範疇內免受歧視、騷擾及中傷: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教育; 進入樓房 / 處所(指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的物業); 處置及管理處所(包括私人物業); 貨品、服務及設施的提供; 參與會社及體育活動; 政府的活動; 大律師的執業(指給予大律師的見習職位和訓練)。 法例亦保障與殘疾人士有聯繫的人(如他們的配偶或父母)。 在下列的情況下,即使閣下沒有殘疾,亦會受到法例的保障: 閣下與殘疾人士有聯繫,因而受到歧視。 (註:「有聯繫的人」包括配偶、與殘疾人士共同生活的另一人、親屬、照料者,或在業務、體育或消閒活動上與殘疾人士有伙伴關係的另一人); 閣下被當作有殘疾而受到歧視; 雖然閣下現在沒有殘疾,卻被認為將來可能有殘疾而受到歧視。

  4. 殘疾歧視 一般事項 1. 在涉及殘疾歧視的問題內,歧視、騷擾及中傷的定義是甚麼? 2. 僱主可在甚麼情況下拒絕聘用或解僱一名殘疾人士?假如我患有嚴重腳傷,是否一定無機會獲得聘用? 3. 假如某僱員患有傳染病或愛滋病,僱主可否解僱該僱員? 4.

  5. 殘疾歧視. 根據《 殘疾歧視條例 》 第 (2)1條 ,殘疾的定義是: 身體或心智機能的全部或局部喪失; 全部或局部失去其身體任何部分; 因體內存在有機體(如愛滋病病毒)而引致疾病,或在體內存在可引致疾病的有機體; 身體部分機能失常、畸形或外觀上的毀損; 身體機能失常而引致個人學習能力較其他非殘疾人士不同(如學習困難);或. 影響對現實情況的理解、情緒或判斷、或引致行為紊亂的失調或疾病。 殘疾亦不單指現存的殘疾,更包括曾經存在的、將來可能存在的或被認為存在的殘疾。 《 殘疾歧視條例 》保障殘疾人士在下列範疇內免受歧視、騷擾及中傷: 僱傭(包括合夥關係、職工會會籍、職業訓練等); 教育; 進入樓房 / 處所(指公眾人士獲容許進入的物業); 處置及管理處所(包括私人物業);

  6. 其他人也問了

  7. 雖然閣下現在沒有殘疾,卻被認為將來可能有殘疾而受到歧視殘疾歧視可涉及患有下列傷病或殘障的人士:肢體傷殘、弱智、精神病、聽覺受損、視力受損、長期病患及愛滋病。

  1. 相關搜尋

    殘疾歧視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