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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於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在香港享有的權益及福利. 政府部門(入境處、房屋署和稅務局) 法庭最近大幅推進了於海外結婚的同性伴侶在香港享有的權利。 法庭承認同性伴侶或民事結合伴侶應獲得入境處考慮其配偶/受養人簽證,並有權以配偶名義申請公共房屋,及獲得和工作有關的配偶福利和稅務優惠(包括作為同性配偶的免税額或稅務減免)。 就《稅務條例》(第112章)而言,同性婚姻將被視為有效。 遺產. 法庭還裁定,在關於遺產繼承和無遺囑者遺產的條例中,對「有效婚姻」和「夫妻」的定義中排除在外國合法結婚的同性配偶是非法和違憲的。 因此根據有關條例,同性配偶可聲稱為「尚存配偶」。 死因庭聆訊.

  2. 我可否未經當事人同意而利用或挪用明星的姓名或肖像?. 香港並沒有姓名或肖像權,但該明星可向你展開以下法律行動:. 「假冒」侵權行為 :即你把自己的貨品、服務及/或業務,失實陳述為與該明星或其貨品、服務及/或業務有密切關係,從而導致該明星 ...

  3. 如某人隨意為他的朋友改花名(例如叫一名熟朋友做「肥豬」),他會因此而要負上誹謗的法律責任嗎? 我們都對演藝界人士的私生活都感興趣,所以會經常討論由傳媒報導的娛樂圈新聞,而這些新聞故事亦可能會對演藝界人士造成不良效果。

  4. 我的朋友給了我一隻電腦光碟,卻沒有告訴我光碟儲存了甚麼。 我在電腦開啟光碟內的檔案,發現是裸體兒童。 我是否犯法?

  5. 如果我在公司辦公室內談及另一位同事,有關對話是否屬於發布?. 就算同事們只在公司內互相講述誹謗事情(沒有在公司以外發布),而即使對話內容亦涉及公務,這仍然會被視為發布誹謗言論。. 不過,如果上述的談話,是由一個真誠的人盡應份的責任去通知 ...

  6. 我的一位律師朋友告訴我有關一種叫持久授權書的東西,可讓我在精神上失去行為能力時,有人照顧我的財政事務。 這似乎是個好主意。 那我只要簽署一份持久授權書,委任我的兒子作為受權人,他便可以替我打點一切事務,對嗎?

  7. C. 與賣淫相關罪行. 《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117 (1)條 列明,「娼妓」是指男性或女性娼妓。. 任何男性或女性出賣自己的身體,從事下流的行為以換取報酬,就是娼妓,而性交並不是賣淫的前設條件。. 1.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維生. 2. 經營賣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