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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2月1日 · 在討論遺產的分配問題時,首先要考慮的是繼承順位的問題。 根據民法第1138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繼承順位從第1~第4順位稱為血親繼承人。 因為有先後順序,所以當有前一順位繼承人時,後一順位的繼承人就沒有繼承權。 血親繼承人包含: 第1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包括婚生子女、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非婚生子女。 以親等近者為先,因此若子女已繼承財產,那孫子女就沒有繼承權。 要特別提醒一點,非婚生子女對生母直接有繼承權,對生父則必須經過認領或撫育才有繼承權;另外,繼子女亦無繼承權。 第2順位: 父母。 當沒有第1順位繼承人時,才開始由父母繼承,包括親生父母與養父母。 第3順位: 兄弟姊妹。

  2. 2019年8月1日 · 1.業務人員要先建立「態度」 初期踏入保險業難免會吃閉門羹但最重要的是心理建設要做足當初決定踏入保險業就要有所覺悟明白這份工作就是會被拒絕理所當然要接受並將它視為正常現象2.被對方拒絕也沒有關係頂多就是沒有成交. 秉持著這樣的心態保險從業人員可試著主動開口聊保險並在第一時間告訴對方即便最後拒絕也沒關係但希望彼此依然能是朋友。 3.魔鬼藏在細節裡,好服務從細節中展現. 陳璟璐會時常提醒團隊年輕夥伴,跟客戶出去吃飯時要主動將碗筷擺好,讓客戶感受到被照顧等這類小細節。 成功扭轉客戶對業務人員的刻板印象,必須從這類的日常生活服務開始做起。 4.銷售的保單與理賠結果,都顯示出「你是什麼樣的業務人員」

  3. 2024年1月1日 · 心理學研究表明大多數人對自己不熟悉的環境事物等具有排斥的心理久而久之就會出現習慣性的拒絕行為這在保險業也十分常見。 有時,客戶的拒絕不是因為你做得不夠好,也不是因為不認同保險,而是出於一種心理防禦機制的本能反應。 具體來說,客戶的習慣性拒絕可以分為2種: 第一種:對推銷行為的習慣性拒絕. 很多時候,人們之所以拒絕保險業務員,不是因為不認同保險,而是習慣性拒絕大部分的推銷行為。 大多數人的潛意識裡認為「酒香不怕巷子深」,好的東西不需要推銷,只有賣不出去的東西才會被極力推銷,所以人們習慣性拒絕被推銷。 同時,這種習慣性拒絕也與人們所處的大環境密不可分。

  4. 2019年11月1日 · 一、章程得載明限制股份轉讓限制. 就股權轉讓限制,有別於一般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自由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閉鎖性公司章程可以訂定限制轉讓條款,這將可以保障家族公司之股權不在未經其他股東(家族成員)的同意下流落至外人手裡。 二、特別股的種類多元.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能夠發行,如複數表決權股之特別股,或對特定事項否決之特別股(俗稱黃金股)、保障當選董事席次、限制或禁止當選董事監察人、轉讓限制等內容的特別股。 就控制權行使來說,家族企業在做傳承規劃時,第一代如果希望生前將部分股權分配給第二代,透過分年贈與股權,以及未來的公司股利由下一代獲配,如此便能節省未來遺產及贈與稅;然而,同時又希望不要因為股權已經轉移給下一代,卻讓自己喪失企業經營權。

  5. 2019年4月1日 · 名詞解釋所謂核課期間」,係規定課稅事實在一定期間內稅捐稽徵機關可以依法發單徵收或補徵稅捐超過這個期間稅捐稽徵機關就不能再行核課也就是稅捐稽徵機關行使核課權的期間。 在核課期間內,若另外發現應徵之稅捐,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稅捐核課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3.檢視申報情形.

  6. 2023年10月1日 · 2023 年 10 月 1 日. 0. 785. 碩勻.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金融商品投資方法百百種,基金、ETF、股票等金融商品琳瑯滿目,不同的投資產品稅賦大不相同,以下分別介紹幾樣民眾最愛投資的金融商品稅賦規定。 基金 Fund. 基金是民眾熱門投資理財工具之一,依照發行公司不同,可區分為「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而投資這2種基金的課稅方式也大不同,可別搞錯了! 以下介紹境內基金與境外基金的差別。

  7. 2023年2月1日 ·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上一期提到信託的基本概念,以及稅務的相關問題。 企業主若要避免後代爭產情況發生,在分配資產時,即可考慮控股公司加上信託架構,以便解決大部分傳承分配問題。 此外,信託合約明未來財產管理及分配方式,在確保企業永續經營的前提下,信託內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可以提供後代生活所需。 再加上,信託內的錢必須由受託人(例如銀行)管理,可設諮詢委員會給予意見,而金錢動支又須由監察人答應才能動用,如此一來,便能達到管錢的人不管事,管事的不能管錢,相互監督的優點。 甚至,可以規定監察人及諮詢委員會,讓傑出的後代取得足夠多數的股權,進入經營管理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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