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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9月28日 · 警長曾家輝馬上報告開槍事件當時曾志健清醒其後由救護車送院治理途中被捕他曾接受手術並從身體找回子彈。 警員23505受襲後背部及上肢兩側受傷。 4人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 曾志健與3人另涉潛逃案,包括:王愷銘(案發20歲,現23歲)、黃姓男生(案發14歲,現17歲)及倉庫管理員葉豪(案發32歲,現35歲)。 4人今各自承認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 案情:「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負責安排,有同夥已離港. 案情指,獲保釋的首4名被告,在 YouTube 頻道「升旗易得道」成員陳世德的安排下,於2020年10月27日前往美國駐港澳總領事館,藉宣稱尋求政治庇護,以達至不必面對刑事程序之目的。 第五被告葉豪及同夥(即其他頻道成員)在附近把風及協助。 惟美國領事館要求4人離開。

  2. 2023年9月28日 · 案情續指警署警長曾家輝當時拔出配槍戒備他身上另有一把雷明登布袋彈槍但槍內沒有子彈曾家輝見同袍遇襲上前救助曾志健轉而用金屬棒擊打曾家輝持槍的前臂曾家輝正當執行職務而使用合法武力」,向曾志健身軀發射一槍此時有另一名持傘的示威者衝向曾但隨即被警員制服。 曾志健被送院治理,手術後撿出彈頭,鑑於其狀況,警方沒有即時警誡。...

  3. 2023年10月18日 · 被告曾志健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及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求情信指案發時受社會氛圍影響. 嚴官今判刑時提到曾志健自2017年起患抑鬱症及在暴動案中槍受傷須進行手術他在潛逃窩藏期間無法繼續覆診求情信指他已吸取慘痛教訓案發時受社會氛圍影響他會繼續學業及日後重新做人。 嚴官指是次暴動中,示威者投擲汽油彈和縱火,對現場警員、記者和商戶等構成人身傷亡風險,財物損失亦難以估計;暴動是有計劃地在國慶日發起,曾志健當時在示威人群中,他身穿黑衣、持自製盾牌和金屬棒,對落單警員窮追不捨及施襲,面對警署警長擎槍警告,曾更用棒打向警長上臂,案情嚴重、性質惡劣,他自備盾牌和金屬棒等亦顯示他有備而來,在場恃人多勢眾而公然襲警,破壞社會安寧。

  4. 2023年9月28日 · 警署警長曾家輝見狀上前協助惟隨即被示威者攻擊當曾志健以金屬棒擊打對方持槍的右前臂時曾家輝正當地執行職務而合法使用武力向曾志健身體發射一槍使他倒地。 一名持傘的示威者衝向曾,惟隨即被制服。 在場人士聞槍聲四散,曾志健被送院治理途中,被警方以襲警罪拘捕,因應其身體情況,未有即時施行警誡。 他做手術後,警方檢走該子彈。 庭上另播放案發閉路片段,顯示警員向曾志健開槍,坐在犯人欄中的曾一直低頭。 案情:「升旗易得道」成員助匿藏. 承諾安排潛逃.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控方指曾志健與馮清華、王愷銘及黃姓少年,涉及暴動、非法集結等案件,於 2020 年起沒有出庭應訊。

  5. 2023年10月19日 · 現年22歲的被告曾志健承認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大河道北和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以及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公然襲警破壞社會安寧. 嚴官昨判刑時指,荃灣暴動案中,暴徒投擲汽油彈和縱火,對現場警員、記者和商戶等構成人身傷亡風險,財物損失亦難以估計;暴動是有計劃地在國慶日發起,被告曾志健當時在人群中,他身穿黑衣、戴頭盔、呼吸器、持自製盾牌和金屬棒,顯示他有備而來,並對落單警員窮追不捨及施襲,面對警署警長擎槍警告,被告更用棒打向警長上臂,案情嚴重、性質惡劣,在場恃人多勢眾而公然襲警,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提到,被告曾志健自2017年起患抑鬱症,及在暴動案中槍受傷須進行手術,他在潛逃匿藏期間無法繼續覆診,求情信指他已汲取慘痛教訓,他會繼續學業及日後重新做人。 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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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3年4月18日 · 曾另面對一項襲警罪涉在鱟地坊一帶襲擊執行職責的警署警長曾家輝雙方同意在被告承認兩罪的前提下此項襲警罪可存檔於法庭不予起訴曾志健2020年12月22日起缺席法庭聆訊期間有海外組織一度稱他已經流亡惟他一直未有公開露面至去年7月與另外與3名涉反修例案件的男子在西貢被捕另一名倉庫管理員同日亦被捕涉嫌向4人提供膳食及住宿等。 5人同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 該案亦於區院提堂,其中馮清華打算認罪,押後至8月23日,與暴動案一併進行答辯。 曾志健和葉豪亦表示擬認罪,但同意與另外兩名被告王愷銘和16歲男生,一同押後至5月16日再提訊。 5人須繼續還柙。 案件編號:DCCC 485/2020. 相關報導:

  8. 2023年10月18日 · 案發在2019年10月1日曾志健承認在荃灣海壩街大河道和鱟地坊一帶參與暴動及襲擊警署警長曾家輝期間被警察開槍射中左胸受傷。 曾志健審訊期間獲准保釋,但之後與另外三人棄保潛逃。 四人先後在多個單位藏匿,去年7月在北潭涌落網,當時他們打算,從西貢黃石碼頭循水路去台灣。 暫委法官嚴舜儀指,暴動有計劃在國慶日發起,曾志健手持自製盾牌和金屬棒,對警員窮追不捨及施襲,面對警署警長擎槍警告,仍棒打對方,案情嚴重,性質惡劣,自備盾牌和金屬棒等,顯示他有備而來,恃人多勢眾,公然襲警,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指,原本不打算給予被告全數認罪扣減,但考慮被告重新被捕後配合警方一度被視為證人,反映出真誠意,加上犯案時年僅18歲,酌情減刑,兩罪判囚4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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