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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年6月1日 · 離婚後復合的法律後果. 假如你和你的配偶在離婚程序中打算復合,你們應該向負責律師查詢有關停止法律程序的步驟。 一般來說,當你或你的配偶在提交呈請書申請分居或離婚時,提交呈請書一方須向法庭繳交費用,而該費用是不得退回的。 如果你和你的配偶已停止離婚程序並復合,但其後再次提交呈請書申請分居或離婚,你們便需要重新啟動法律程序,而雙方亦須重新繳交費用。 另一個情況是,如果你和你的前度配偶在完成了離婚程序後打算復合,由於在法律定義上你們已經被視為「單身」,因此你們便需要再次結婚。 復合與否? 復合對很多人來說未必是一個合適的選擇,這顯然是你和你的配偶之間的個人決定。 一旦決定復合,雙方都必須抱有真誠的心,而且願意付出以建立這段新關係。

  2. 2019年12月2日 · 1. 共識. 離婚訴訟法律費用龐大。 若果在離婚前能雙方能就財產分配、贍養費、子女撫養及探視權等達成共識,除了減省對簿公堂的開支,更可避免訴訟帶來的精神折磨。 夫婦亦可選擇家庭調解,由專業的調解員協助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作出溝通和協商。 2.財產分配. 一般來說,法庭會以50/50的原則作起點分配資產。 但如果婚姻太短暫,加上沒有子女,法庭傾向不會依從平均分配原則,反而會考慮雙方之需要作合理分配。 在一般情況下,法庭都會考慮一筆過付款,以協助雙方重新過生活。 如夫妻兩人曾簽訂婚前協議書,法庭亦可能會把它納入考慮因素之一。 3.贍養費. 法律並無男女之分。 若妻子有充足的經濟資源,丈夫亦可向妻子索取定期支付的贍養費。

  3. 2022年1月24日 · 「照顧及管束」是指子女日常與父母那一方同住,而非同住的家長與子女見面安排稱為「探視」。 由於研究指出若離異父母能夠繼續共同培育為子女,有助子女身心得到平衡發展。 所以,法庭在判決管養令時的起步點是由雙方共同管養子女。 當然,這需視乎每個家庭的實際情況而定。 至於為何一般人會以為法庭會將照顧權判給媽媽,相信主要是因為歷史原因,在舊社會中大部份媽媽是家庭主婦,在家照顧丈夫及子女,所以媽媽會被視為主要照顧者 (Primary carer),除非有特殊情況,一旦父母分居,法庭會認為對子女最佳利益是由媽媽繼續照顧子女,以減低對子女日常生活的影響。

  4. 2019年1月22日 · 離婚程序中有關子女安排的事宜主要有三部分: 管養權—即擁有子女相關的重大決策權,例如為子女的教育、宗教和醫療作出指示; 照顧及管束權—指照顧子女、與他們同住及生活的權利; 探視權—指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包括探訪、一同外出和通訊等。 如雙方私下安排的談判或調解不成功,法庭會先通過「排解子女糾紛」程序就上述的三項事宜作出決定。 法庭會參考來自社工和專業人士的報告、兒童心理報告,及父母各自呈交有關子女安排意願的問卷,務求為雙方協調,以就子女的安排達成共識。 如雙方未能在這一階段取得成果,則需要以審訊方式取得判決。 一些出現嚴重分歧的父母,可能會要求單獨管養權,甚至要求拒絕另一方的探視權。 然而,法庭在作出判決時,必會以子女的最佳利益為依歸。

  5. 2019年11月21日 · 權利喪失. 離婚後雙方會失去某些由婚姻法例賦予的權利,例如稅務優惠、遺產繼承及入境條件。 因此,雙方在離婚前或後必須為稅務、個人遺產等問題作詳細考慮。 衛達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古明慧。 標題經TOPick修改,原題為「離婚前,五件必須知道的事」

  6. 2023年6月8日 · 婚姻往往未必盡如人意,在移民潮下衍生出的夫妻問題也愈來愈多,究竟夫妻離婚後,其中一方想帶子女移民應該怎樣做? 能否自行先帶子女離港? TOPick邀請到高嘉力律師行執行合夥人麥凱琳律師(Caroline McNally)解答以下4大移民與離婚問題。 1. 如果父母其中一方想帶子女永久離開香港,是否需要另一方同意? 一位家長需要得到另一方家長同意或法庭命令才能帶子女永久離開香港。 未經事先同意或法庭命令而帶小朋友離開香港可能被視為不當遷移兒童(即擄拐兒童)。 另一方家長可以提出申請,尋求把小朋友帶回香港。 2. 如果一方家長反對子女永久離開香港,想離開的家長應該怎樣做? 他/她應嘗試了解另一方家長的顧慮以及反對的原因。 家長可以考慮聘請家庭調解員來幫助促進對話並協助與另一方達成協議。

  7. 2017年9月25日 · 在內地辦理中港婚姻離婚程序的好處在於內地的程序簡易且費用相對低廉,內地婚姻法沒有就提出離婚的時間訂下任何時間限制,而根據婚姻法第31條,丈夫和妻子可以「雙方共同意願」為由提出離婚。 很常見的情況是雙方可選擇在多於一個司法管轄區辦理離婚,而這可能引伸在某個司法管轄區進行的離婚可能對其中一方較為有利的問題。 雖然法庭並不鼓勵按自身的財政需要挑選訴訟地的行為,但這做法在香港頗為常見。 一般情況下香港法庭會依照英國法律平等分配的原則作為考量起點,保護財政上較弱勢的一方。 雖然在考慮婚姻時間長短和各方需要等因素後,資產最終未必會平等分配,但在香港,負責照顧家庭的一方通常會被視為與家庭經濟支柱一方對婚姻有同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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