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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9月1日 · 以上資格符合即可申請取得臺灣居留權取得居留權後在臺灣連續居住滿1年且期間累計出境日不得超過30日或居住滿2年且每年居住日累計滿270日以上即可以申請在臺定居取得臺灣身分證。 提醒民眾注意,網路傳言港人花600萬來臺灣買房就可移民,這是錯誤訊息;香港澳門居民來臺投資的項目,必須是經營事業,但不包括單純購置不動產。 專業移民. 資格: 須具專業技術能力,並取得香港執業相關證書,或在學術、科學、文化、新聞、金融、保險、證券、期貨、運輸、郵政、電信、氣象或觀光專業領域有特殊成就,其中主要包括:

  2. 2022年11月1日 · 臺灣受控外國公司CFC將於2023年正式實施CFC制度可區分為法人CFC以及個人CFC營利事業對於CFC制度規範在所得稅法第43之3條而個人的CFC制度則規範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 雖然規範於不同的法令之中,但對於控制力的法遵邏輯與法條架構,卻可說是大同小異。 個人CFC制度已於雜誌第401期討論,本篇將介紹CFC對營利事業之影響。 受控外國企業 (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 指臺灣營利事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由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外國企業,將利潤移轉並保留於CFC,透過控制CFC之股利決策,保留不分配原應屬臺灣之所得,以規避臺灣納稅義務。 何謂CFC制度? 臺灣營利事業投資之外國公司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 1.

  3. 2021年10月1日 · 目前,臺灣的稅法將大陸視為境內,香港、澳門則視為外(港澳條例),而臺灣稅賦(所得稅)原則上以屬地主義為主,此案例講述要妥善處理售屋款如何匯回的問題,必須要瞭解外人士的稅賦相關規範,也就是CRS CRS的意涵及相關規範

  4. 2019年10月1日 · 因應全球資金回臺,上一期專欄介紹了《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及《海外資金回臺解釋令》兩者差異,本期將對專法部分再進行詳細介紹。 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已於二 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正式上路,於二 二 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稅率8%、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稅率10%,專法內明文規定資金匯回必須存入專戶由受理銀行代扣稅款銀行會與國稅局聯合審查申請方的資格資金來源是否符合洗錢與資恐防制規定。 在資金運用上,5%可自由運用,25%可從事金融投資,剩餘的70%則可用於實質投資,但不能進行不動產投資。 一、金融投資25%. 回臺資金必須存入外匯存款的專戶,於扣除稅款金額後的25%額度內可從事金融投資。

  5. 2021年4月1日 · 1.在臺灣境內設有戶籍且在課稅年度內境內居住滿31天2.在臺灣境內設有戶籍且在課稅年度內居住1天但未滿31天且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境內3.無戶籍者在課稅年度於境內居住滿183天者。 過去納稅義務人會自行掌握在臺灣居住的天數,以適用較有利的稅務身分,然而2020年因疫情衝擊,許多國家採取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措施,企業也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使個人無法自行決定返國時程,引發「居住者」身分認定疑慮。 無法返回海外的在臺外籍人士,可能因此變成「居住者」身分,便需在5月申報綜所稅,更加嚴重的是,因另一個有所得的課稅國採「屬人主義」,同樣也視其為「居住者」,將導致其稅負因此提高。

  6. 2022年9月1日 · 過去臺灣有些公司或個人會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有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公司(CFC),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實質營運地區,透過股權控制或實質控制影響CFC的盈餘分配政策,藉以規避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基本稅額。 因此,為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行政院已於2022年1月14日核定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分別自2023年度及2023年1月1日施行,此後外公司當年度產生之盈餘將視同分配,無法再有遞延稅負的效果。 反避稅已成為國際趨勢,租稅環境已今非昔比,不應用以往的思考模式,輕忽CFC制度上路後的衝擊影響。 本文僅先以個人CFC制度的部分來討論說明。 何謂CFC制度? 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CFC)同時符合下列2個要件: 低稅負國家或地區

  7. 2019年9月1日 · 一、海外資金匯回專法. 為鼓勵海外資金回流,政府另就海外資金匯回課稅問題設立專法,給予租稅優惠,希望吸引更多資金返臺投資。 專法預計最快於二 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上路,以下介紹欲透過專法將資金匯回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1.向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及受理銀行將對其身分分別進行資格審查、洗防及資恐審查。 2.通過審查後,須將海外資金一個月內存外匯存款專戶,二 二 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享8%,二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前申請匯回享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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