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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辦法. 申請人可在本網頁下載申請表格並於填妥後經下列途徑遞交至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郵寄或直接遞交; 傳真;或. 電子郵件或網上表格。 除因特別情況外﹐申請人須親往該組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文件。 申請人將獲書面通知申請結果。 其他資料(可供下載) 網上表格. 辦事處地址、電話及辦公時間.

  2. 騙取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乃屬刑事罪行,申請人除喪失領取援助的資格外,並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而被起訴,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14年根據香港法例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任何人因提出或處理本申請而提供索取或接受該條例所指的利益 (例如金錢饋贈等),即屬違法。 任何觸犯賄賂罪的人,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 萬元及監禁7年。 註:申請必須於意外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 填妥的初步申請表可由申請人親自遞交或郵寄到九龍旺角聯運街30 號旺角政府合署1 樓101 室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或透過傳真號碼: 2893 8690或電郵地址: tavaenq@swd.gov.hk 遞交。如有查詢, 請致電2834 7472。 請刪去不適用字句. 受害人/申請人*簽署/指模.

  3.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29章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而設立, 資金由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提供該基金的款項主要來自獲發牌照車輛和駕駛執照的徵款,以及政府的撥款。 計劃由社會福利署負責執行。 目的及目標.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目的是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死亡)迅速提供經濟援助,而無須考慮計劃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包括在援助範圍內。 計劃受惠人仍保留權利循一般途徑向其他方面索取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 如他們就同一宗交通意外獲得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則須退還從這項計劃所獲得的援助金。

  4.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是根据香港法例第229章交通意外伤亡者(援助基金)条例而设立,资金由「交通意外伤亡援助基金」提供该基金的款项主要来自获发牌照车辆和驾驶执照的征款,以及政府的拨款。 计划由社会福利署负责执行。 目的及目标.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的目的是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这些人士的受养人(如受害人死亡)迅速提供经济援助,而无须考虑计划受惠人的经济状况,或有关交通意外是因谁人的过失而造成。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伤亡情况支付;至于财物损失,则不包括在援助范围内。计划受惠人仍保留权利循一般途径向其他方面索取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如他们就同一宗交通意外获得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 则须退还从这项计划所获得的援助金。

  5. 申請人須知摘要 . 計劃為交通意外受傷人士或死者親屬迅速提供援助. 受害人因該意外死亡;或留醫不少於三天/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證明病假不少於三天. 除因特別情況外,申請人須親往社會福利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 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文件 ( 如死亡證、醫療證明書) . 社會福利署會與警務處、受害人的家人、僱主等核實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 .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財物損失並不在援助範圍內. 如就同一宗意外索取其他賠償,申請人須在指定日期內 把有關索償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及 把所獲得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額和領款日期通知被追討賠償人士. 如就同一宗意外獲得其他賠償,則須退還 所獲得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或賠償,兩者中以金額較少者為準. (注意 :

  6. 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 申请人须知摘要. 计划为交通意外受伤人士或死者亲属迅速提供援助. 意外须属于计划所指的交通意外,并已向警方报案. 申请须在意外发生日期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受害人在意外发生时合法留在香港. 受害人因该意外死亡;或留医不少于三天/由注册医生/注册中医证明病假不少于三天. 除因特别情况外,申请人须亲往社会福利署交通意外伤亡援助组 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 如死亡证、医疗证明书) . 社会福利署会与警务处、受害人的家人、雇主等核实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 .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伤亡情况支付;财物损失并不在援助范围内. 如就同一宗意外索取其他赔偿,申请人须在指定日期内 把有关索偿通知社会福利署署长,及 把所获得的交通意外伤亡援助金额和领款日期通知被追讨赔偿人士.

  7. 計劃為交通意外受傷人士或死者親屬迅速提供援助 意外須屬於計劃所指的交通意外,並已向警方報案 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後的六個月內提出 受害人在意外發生時合法留在香港 受害人因該意外死亡;或留醫不少於三天/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證明病假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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