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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30日 · 判辭再引述人大釋法表示若案件涉國家安全認定問題香港法院應向特首提出及批出證明書另不具本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若辯護國安案件亦應當先取得特首證明書判辭續稱將國安法第14條及人大釋法一併解讀內容沒有含糊不清或存疑之處辭義也沒有其他合理的解釋香港法院亦須受之約束。 上訴庭認同高院原審法官所指,國安委決定不受司法覆核,故駁回黎智英一方的上訴申請。 對於上訴方反對高院以彌償基準命令其支付訟費,上訴庭認為無基礎可干涉高院的決定,故維持原有決定。 至於是次上訴訟費,上訴庭認為上訴方雖敗訴,但提出上訴並非不合理,故頒令只須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支付訟費,毋須支付彌償訟費。 【案件編號:CACV 166/23】 (黎智英案)

  2. 2023年1月5日 ·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韓大元在本報觀點版撰文形容人大釋法是特區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指出人大的釋法有別於司法機構的司法解釋並不針對或處理具體司法案件體現尊重司法獨立的原則

  3. 2023年1月5日 · 明報文章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港區國安法第14和47條的解釋這是人大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的首次解釋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條款含義釐清法律界限為順利實施國安法維護特區憲制秩序

  4. 2022年12月31日 · 特區政府早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海外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而釋法人大常委會昨日解釋港區國安法第14及47條政務司長陳國基今日31日於facebook發文指歡迎及支持釋法會繼續竭力全面有效履行港區國安法下的重責

  5. 2022年12月23日 · 當然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國安法第四章第41條關於司法程序內容做出補充解釋彌補法律漏洞消弭外籍大律師未來參與國安案件審理過程的可能。 根據《立法法》第45條,當「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况,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情况出現時,人大常委會可以解釋相關法律。 有人認為,既然行政長官已經建議釋法,那麼如果不同意他的請求,就會損害他的管治威信。 這種預設,在「愛國者治港」落實之前還有較強的說服力;但在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舉完成之後,個別事件對於行政長官管治的負面影響,完全在可控範圍之內,不可能重現類似「腳痛下台」的局面。 如果僅僅因為行政長官建議就必須啟動釋法(除非兩者已有默契),那也是對人大常委會憲制地位的不尊重,及對中央全面管治權的誤解。

  6. 2023年8月3日 · 判辭透露律政司在今年4月13日去信黎智英的代表律師指人大釋法不容司法覆核覆核的理據沒有爭辯餘地涉及國安法第14條的條文清晰,「一開始就不應提出覆核而原訟傳票的爭議僅學術討論,「注定會敗訴」,若黎堅持提訟會要求法庭判黎按 ...

  7. 2022年11月30日 · 明報文章終院拒絕律政司反對黎智英在案中聘用英國大狀批出上訴申請行政長官李家超向中央建議就有關事宜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引起廣泛關注和討論權威人士建議筆者就事件做些分析方便外界理解人大出手釋法所帶出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