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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謂刑事罪行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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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犯罪行為包括作出某些違法行為,或不作出某些必需要遵守的行為(例如被警察查問時未能出示身份證)。 在犯罪意圖方面,控方需要向法庭證明被告有意犯案。 多數刑事罪行均需要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同時兼備,被告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www.clic.org.hk/zh/topics/policeAndCrime/criminal_liability_and_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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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章)

  3. 監禁是本地最嚴厲的刑罰,犯人需要在一段指定期間內被囚禁,而監禁之最長刑期是終身監禁。 犯人未必一定需要根據法庭所判的實際刑期而服刑,《 監獄規則 》(香港法例 第234A章 ) 第69條 訂明,監禁刑期可因囚犯行為良好而被扣減,最多的扣減為實際刑期的三分之一。 事實上,囚犯通常可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除非該人在獄中行為差劣或違反監獄規則,舉例,如某囚犯被法庭判監三年,可於兩年後因為行為良好而獲提早釋放。 但是,監獄規則第 69 條不適用於被判終身監禁的囚犯。 緩刑 :法庭可判處固定的監禁刑期,但同時下令暫緩一至三年才執行該刑罰,此乃緩刑。 除非犯人在緩刑期間再犯案,否則該犯人毋須入獄。

  4. 刑事責任由 犯罪行為 及 犯罪意圖 兩者構成。 犯罪行為包括作出某些違法行為,或不作出某些必需要遵守的行為(例如被警察查問時未能出示身份證)。 在犯罪意圖方面,控方需要向法庭證明被告有意犯案。 多數刑事罪行均需要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同時兼備,被告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此概念源自一句拉丁文 “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 (英譯 : " the act will not make a person guilty unless the mind is also guilty" ),其意思是,如有人只是作出違法行為但欠缺邪惡思想,此人沒有犯罪。

  5. 2024年3月2日 · 刑事恐嚇」罪: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第24 (a) (i)條 ,犯罪行為指「威脅其他人會使該其他人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而犯罪意圖是「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 假如被告是一時衝口而出,便不屬「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因而無罪。 「管有危險藥物」罪(俗稱「藏毒」罪):根據 《危險藥物條例》第8 (1) (a)條 及普通法,犯罪行為是「管有危險藥物」,而犯罪意圖是「知道所管有的物品是危險藥物」和「意圖保管或控制該物品」。 假如被告誤以為所管有的是中藥,便不屬「知道所管有的物品是危險藥物」,因而無罪。 另一方面,有部分罪行毋須證明犯罪意圖,即「絕對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罪行。

  6. 極嚴重的刑事罪案,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和某些毒品罪行,均由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陪審團通常由7位陪審員組成,但也可經法官下令由9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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