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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1. 口頭說出的誹謗事情,是否通常會被視為「短暫形式誹謗」?. 為甚麼我們需要區分「永久形式誹謗」和「短暫形式誹謗」?. ». 1. 口頭說出的誹謗事情,是否通常會被視為「短暫形式誹謗」?. 為甚麼我們需要區分 ...

  2. 要確立誹謗的案情,該明星必須證明是你發佈了誹謗的陳述,而該陳述可被合理地理解為指向該明星,但無需證明你是故意作出誹謗,或有人相信你所發佈的陳述內容為真確。 違反香港法例第486章《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若一個人的姓名或肖像直接或間接與一名在世的個人有關,或從該資料能切實可行地直接或間接確定相關人士的身分,即屬「個人資料」(詳見《 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 第2條 )。 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自願給予的明示同意,否則個人資料不得用於原先收集資料時擬使用或相關的目的以外的目的。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可向你發出執行通知,指令糾正該項違反,以及防止該違反再次發生。 違反專員發出的執行通知即屬犯罪,可被判罰款及監禁。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3. 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 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有關事情具有誹謗意思; 該事情已向第三者傳達;及. 該事情是針對某個人(或公司)。 上述的誹謗要素,會在本題目內之其他部分再作說明。 修訂日期: 2020年 , 02月 , 27日. 1. 口頭說出的誹謗事情,是否通常會被視為「短暫形式誹謗」?

  4.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誹謗性」的意思.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 確認出被誹謗的人. 損失及賠償. 抗辯理由. 舉例說明. 下一頁 ›.

  5. 在收到抗辯書後,原告人可在 28 天內向法庭提交 答覆書 ,此答覆書內可列出補充事實,以回覆被告人所呈交的抗辯書。 不過,對於被告人在抗辯書內提出的指控,原告人即使沒有將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以作回應,程序上亦會視為原告人否認抗辯書內的指控。 如被告人亦有呈交反申索書,而原告人對該反申索有爭議,原告人便須於獲送達反申索書後 28 天內把回應 反申索的抗辯書 呈交法院存檔。 原告人如未能在限期內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可就其反申索缺乏抗辯而向法庭申請勝訴判決。 在反申索訴訟中,原告人成為了被告人。 答覆書或反申索的抗辯書並無特定表格,原告人應把答覆書及任何對反申索的抗辯併於一份文件中。

  6. 如有關處所涉及利用13歲以下的兒童賣淫或進行非法性行為,所犯罪行是否有分別?. 有。.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香港法例 第200章 ) 第140條 ,任何處所或船隻的擁有人或佔用人,及管理、協助管理或協助控制任何處所或船隻的人,誘使或明知而容許一名13 ...

  7. 我曾聽過「簡易程序罪行」及「可公訴罪行」,兩者有甚麼分別?. 甚麼法院可審理這些案件?. 概括來說,「 簡易程序罪行 」可以說是嚴重性較低的罪行,而「 可公訴罪行 」則是較嚴重的罪行。. 簡易程序罪行只能在裁判法院審理,唯一例外情況是,當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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