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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僱傭條例》,任何人如欲在香港經辦職業介紹所以提供就業服務必須先向勞工處處長申請牌照或 豁免證明書條例闡明所有在香港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的人都必須是職業介紹所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持有人或為該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持有人的相關人士持牌人的相關人士只獲准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與該持牌人的牌照相關的職業介紹所。 簡單來說,相關人士包括職業介紹所的管理層及受僱人員。 根據法例,相關人士指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的有關連人士或受僱人員; 根據法例,有關連人士就一間公司而言,指該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或就一個合夥中的合夥人而言,指該合夥中其他合夥人,或其他涉及該合夥的管理的人。

  2. 各項牌照申請及通告簡介 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 (PDF) 申請分行牌照 (PDF) 續領牌照 (PDF) 更改持牌人/職業介紹所名稱 (PDF) 轉換董事/合夥人 (PDF) 更改被提名經營者 (PDF) 轉換相關人士 (董事/合夥人/被提名經營者以外) (PDF)

  3. i.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 《僱傭條例 51(1)條訂明任何人在未領有職業介紹所牌照或豁免證明書前不得經辦 職業介紹所。 *申請人須於擬開業前一個月遞交申請書. *遞交申請表格前請將擬經辦職業介紹所的名稱及申請人的聯絡電話電郵電郵地址: ea-ee@labour.gov.hk)或傳真(傳真號碼:21153756)至本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以 確定名稱可用作申請。 有關申請程序,請參考第 10頁的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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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據僱傭條例》,任何人如欲在香港經辦職業介紹所以提供就業服務必須先向勞工處處長申請牌照或 豁免證明書條例闡明所有在香港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的人都必須是職業介紹所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持有人或為該牌照或豁免證明書持有人的相關人士持牌人的相關人士只獲准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與該持牌人的牌照相關的職業介紹所。 簡單來說,相關人士包括職業介紹所的管理層及受僱人員。 根據法例,相關人士指職業介紹所的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的有關連人士或受僱人員; 根據法例,有關連人士就一間公司而言,指該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或其他類似的人員;或就一個合夥中的合夥人而言,指該合夥中其他合夥人,或其他涉及該合夥的管理的人。

  6. 僱傭條例 52(2B)條訂明,凡持牌人在超過一個營業地點以相同的名稱經辦職業介紹所,他須指定其中一個營業地點為總辦事處,並須為每一分行領取牌照複本須於分行擬開業前一個月遞交申請. 遞交以下文件:^ 現有的總行及分行(如有)牌照正本作更改用. 「職業介紹所 — 牌照申請書」(L.D. 184(S)) ( 樣本於附錄 1) 「職業介紹所 — 牌照申請書(附頁)」(EA-F21) ( 樣本於附錄 2) 「於職業介紹所專題網站內展示職業介紹所的資料」表格 (EAP-F1) ( 樣本於附錄 3) 「職業介紹所「相關人士」資料表格」( 連附頁授權書 ) (EA-LOA) ( 樣本於附錄 4) 新分行被提名經營者的委任通知書或董事會議紀錄 ( 樣本於附錄 5) ( 如持牌人為有限公司 )

  7. 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負責執行僱傭條例》 (第57章) 第XII部、《職業介紹所規例》 (第57A章) 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以監管本港職業介紹所並透過發牌巡查調查投訴及檢控保障求職者及僱主的利益本網站提供一站式平台讓公眾取得與規管職業介紹所有關的資訊其中包括相關法例要求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手續及本港持有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的資料等。 求職者及僱主可在使用職業介紹所的服務前,查核職業介紹所是否持有有效牌照,並可使用本網站的搜尋器,找尋本港持有有效牌照的職業介紹所。 關於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資料,請瀏覽本處 外籍家庭傭工專區 網站。 最新消息. 快速連結. 搜尋香港持牌 職業介紹所. 如何申請 職業介紹所牌照? 如何投訴 職業介紹所?

  8. 公司註冊處負責處理以下兩項註冊申請: 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及. 註冊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 以下連結載有關於公司註冊、主要服務收費、申請須知等詳情。 更多關於新公司註冊. 有限公司是獨立的法律實體,換言之,公司本身是獨立於公司擁有人的法人。 公司享有以有限法律責任經營業務的好處,同時也必須履行責任,遵從《公司條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各項條文的規定,包括按時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披露和申報指明的公司及其高級人員和股東等資料,以及申報這些資料的更改。 公司每名高級人員均有責任確保公司遵從有關條文的規定。 公司及其高級人員的責任 本地有限公司註冊成立為法團後須向公司註冊處交付的申報表 註冊非香港公司註冊後須向公司註冊處交付的申報表及文件. 商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