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5. 我的公司於《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即2018年3月1日)前成立。. 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於成員登記冊所備存的同一地方(即我的公司秘書的辦公室地址)。. 我的公司已將成員登記冊備存的地點以表格NR2通知公司註冊處,我是否須要重新 ...

  2. 概要. PDF. 為實施新條例,當局已制定12條附屬法例,以訂明有關技術和程序事宜的規定。 與此同時,為實施新法例,公司註冊處亦提升了部門的資訊系統,並全面檢討有關政策及工作程序,及指明新的表格。 新條例及12條附屬法例已於2014年3月3日生效 ,有關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個人身分識別號碼 (註2 及註3 )及無紙化制度的條文除外。 有關新條例的全面資訊,包括簡介資料、主要修改概要、常見問題的答案,已上載本欄目。 有關新條例下登記文件的規定的最新資訊,請瀏覽本網頁的相關欄目。 註. 在本欄目中,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指在新條例生效前的舊《公司條例》。 在2014年3月3日新條例生效日,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內影響公司運作的大部分條文已被廢除。

  3. 公司登記冊上只顯示董事的通訊地址。 至於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其中若干數字會被遮蓋,只有部分的身分識別號碼(例如: A123*** (*)),會載於公司登記冊上給公眾查閱。 鑑於本處載有通常的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的現有紀錄數量龐大,新條例第49條規定已載於公司登記冊上的資料只會在有關人士提出申請及繳付費用後,才不再讓公眾查閱。 如個人的通常的住址不提供予公眾查閱,公司登記冊上則會以該人提供的通訊地址取代其不提供的住址,讓公眾查閱。 至於身分識別號碼,部分號碼仍會載於公司登記冊上,讓公眾查閱。 根據新條例第55及56條,若以董事的通訊地址未能與董事通訊,公司註冊處處長 (下稱「處長」)可在考慮有關董事和公司提出的申述後,將該董事的通常的住址放上公司登記冊,作為其通訊地址,讓公眾查閱。

  4. BACKGROUND. Under the Companies Ordinance (Cap. 32) (“Cap. 32”), matters concerning unfair prejudice petitions are prescribed in section 168A whereas the conduct of such proceedings is regulated by the Companies (Winding-up) Rules (“Cap. 32H”). As Cap. 32H is primarily concerned about the procedures on winding-up petitions, not all ...

  5. 第6部載有關於將利潤及資產分派予成員的條文。. 該部分為四個分部,各有特定的作用。. 第1 分部界定或闡釋第6部所用的詞句。. 第2分部訂明禁止或限制公司向成員分派利潤及資產的情況。. 第3 分部載有第2分部的補充條文,例如第302條規定,可合法分派的款額須藉 ...

  6. 採用了適應性網頁設計後,你可簡易地變更字型大小,配合個人需要。快速鍵 假如你使用桌上型電腦瀏覽「公司註冊處」網頁,近代的瀏覽器可讓用家按著Ctrl鍵(在Macintosh鍵盤上是Command鍵)和+/-鍵來放大或縮小字型,而按著Ctrl鍵和0則可回復預設大小。

  7. 有。. 《公司條例》 (第622章)第457 (2)條規定每間私人公司須有最少一名董事為自然人 (即個人)。. 我的公司是一間在2014年3月3日《公司條例》 (第622章)生效前註冊成立的私人公司。. 在2014年3月3日當日,我的公司只有一位屬法人團體的董事,我是否必須於2014年3月3 ...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