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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6月1日 · 2364. 彭金隆.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最近大家對銀行端力推的「開放銀行(Open Banking)」應該不陌生,它可以看做是銀行客戶資料自主權的實際展現。 我們過去在跟金融機構交易時,資料都被儲存在單一的金融機構中,但若是要一個整合性的服務,就必須逐一去找各家銀行進行對接,非常不方便。 坦白來講,以臺灣如此高度分化的金融市場,每一個人都平均有好幾家銀行帳戶與保單,客戶若要取得比較完整的金融服務,是很困難的,開放銀行就是要解決這個問題。 在幾年前,英國就開始推動Open Banking,立法要求每一家銀行都必須釋放出客戶的資料,而後交由第三方整合這些資料,提供客戶一個全新的金融服務。

  2. 2017年11月1日 · 1. 涉及貪汙所得的洗錢。 加拿大曾發生過公共工程標案洗錢收賄案件;斐濟也曾發生過公司員工收受賄款,並以不利於公司的條件,讓利給廠商,將貪污的所得透過交易,轉成乾淨的金錢。 2. 使用境外離岸銀行、國際商業公司、離岸信託洗錢。 香港曾發生過罪犯侵占公款以假身分設立境外公司開立銀行帳戶再以大筆現金轉帳至外國帳戶。 3. 透過專業人士服務如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洗錢。 蒙古曾有國營企業會計師協助將贓款經由與公司及銀行交易進行洗錢。 4. 貿易洗錢及轉移價金。 斯里蘭卡曾發生虛設公司以低價報關進口貨物的案件。 5.

  3. 2019年4月1日 · 在全球反洗錢的浪潮下加上全球肥咖條款上路讓海外資金幾乎無所遁形而現今在海外開設銀行帳戶及匯款都較以往更加繁瑣種種因素讓許多在海外有大筆資金的客戶考慮將海外資金匯回。 但讓他們擔心的是:若將大筆款項匯回會不會被國稅局認定為海外所得? 會不會因此被課稅? 要被課多少稅? 為協助受影響的民眾順利返臺投資,以吸引資金回流,帶動國內經濟發展,財政部於二 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發布解釋令,可透過下列3個原則判斷匯回資金是否需課稅,包括:辨認資金性質、區分課稅年度、檢視申報情形。 判斷海外資金是否課稅3大原則. 1.辨認資金性質. 將資產配置於海外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因此並非匯回的海外資金皆屬於海外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

  4. 2023年10月1日 · 1327. 今年以來,我們從新聞上看到多家世界知名銀行機構發生倒閉的事件,這也讓許多客戶在心中有了這樣的一個疑問:我把錢放在銀行裡面,是不是其實也是不安全的? 身為風險顧問,在與客戶談到這樣的話題時,我會從銀行跟保險公司運作流程的差異說起。 當銀行收到客戶的存款的時候,對銀行而言,它是一項債務;而當銀行將現金貸款出去的時候,它則會是一項資產。 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當中,會有存款和貸款這2項。 受到法律規範(存款準備率),銀行必須要保持現金部位,假設存款準備率是8%,當銀行收到1,000元時,他們必需要將其中的80元現金存放在中央銀行裡面,而剩下的920元,都能夠貸款出去。 與銀行不同的是,當保險公司收到保費的時候,並不能夠將它們貸款出去,保險公司必須將保費投資在一個共同持有帳戶裡面。

  5. 2018年3月2日 · - 2018 年 3 月 2 日. 995. 1. 有些高資產客戶在國外設有子公司或者紙上公司,藉由利潤轉移等操作以規避稅賦,然而從美國的FATCA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CRS開始,全球各國家地區開始重視這部分少徵的稅收,透過各國金融機構的合作與資訊交換,監控各企業的報稅情形,不但要將少繳的稅賦補齊,更要將未來的稅收給緊緊看牢。 身為高資產客戶的金融理財顧問,保險業務人員應該如何因應CRS所帶來的衝擊與挑戰,又該如何從中抓緊機會發展? 什麼是CRS? 二 一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俗稱肥咖條款),要求海外銀行必須將美國企業的金流資料交給美國,以避免美國企業在國外設立公司卻避不繳稅的現象。

  6. 2022年6月1日 · 信達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臺灣與英國國際會計師CPA CFP認證理財規劃顧問/IARFC國際認證財務顧問師協會講師,著有《節稅的布局》及《重複的力量》 綜合所得稅申報可以使用手機來報稅相較於去年2021年的手機報稅服務今年2022年新增編修功能」,另增加行動支付電子支付帳戶繳稅方式及24小時可以回答綜所稅問題的智能客服以線上或電話預約報稅服務使報稅變得更加簡便。 從手機報稅愈來愈科技化來看,可以想見國稅局的查稅工具也同時愈來愈科技及智慧化,納稅義務人應更謹慎小心。 隨著國際經濟環境快速變化,財政部為了能跟上科技發展腳步,追求課稅效率化,準備透過完備稅法並掌握稅源,以遏止逃漏稅。

  7. 2017年3月1日 · 臺灣民眾企業或透過境外公司持有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加拿大等國家的存款基金保險或其他金融投資這些金融帳戶資訊在過往國稅局都是難以掌握。 但是二 一六年七月十二日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四十三條之三、第四十三條之四的反避稅條款——受控外國公司(CFC)及實質管理處所(PEM),而臺灣CRS是執行反避稅條款的必要條件,透過CRS交換系統,國稅局就有可能掌握臺灣民眾不論是在大陸或全球,所有已經加入CRS國的臺灣個人或臺灣企業,在境外的帳戶及臺資銀行的OBU帳戶。 臺灣對CRS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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