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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關高層薪金級別或以上公務員減薪5.38%的決定,需要通過制定《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下簡稱《條例草案》)才能落實。 這亦與二○○二年和二○○三年立法減薪的做法一致。 代主席,《條例草案》會涵蓋以下的公職人員的薪酬及津貼: (一)屬高層薪金級別或以上的公務員,包括醫院管理局中工作的公務員(即月薪高於$48,400元的人員); (二)月薪高於$48,400元的廉政公署(廉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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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 (中譯本) . 쒵맮뗻쒳라슾ꓨꣳ라. 궻들굸뺹뱴뗳ꑀ뢹쒵맮셠뎡. (中譯本) 公務員薪酬為前提,就薪酬與人員達成有關協議。 關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是次薪酬調整所考慮的六項 因素,法案委員會會議已正確地集中討論當局所考慮的人員士氣和 薪酬調整要求等兩項因素。 會上,常任秘書長曾概述當局在研究低 層和中層級別人員士氣時的立場。 他表示,當局已決定在考慮這兩 個級別對減薪建議的負擔能力時,必須寄予同情。 另一方面,當局 在研究 “高層級別” 人員士氣時,曾認為 “負擔能力” 的問題不 大。 當時,委員曾正確地質疑當局的邏輯和對人員士氣的評估。
為落實執行政府的決定,我們在本年7月8日提交《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予立法會審議。 以立法方式進行減薪的原因是因為絕大部分公務員的聘用合約沒有明文規定薪級表可按每年的薪酬調整作出檢討,包括減薪。 法律意見指出,按照普通法,訂立合約的其中一方不能單方面更改合約條款,所以,如未得僱員同意或合約沒有明確保留此項權力予僱主的條款,僱主不能單方面將僱員的薪酬調低。 故此以立法方式調低公務員的薪酬是現時唯一穩妥的方法。 剛才有相當多的議員提及政府應制訂一套可加可減的機制。 其實,政府一直致力與員方就這問題上進行溝通。 我自己自從2006年初履任局長職位之後,亦不斷和員方代表討論這問題,直至最近的一次會議,員方代表仍然表示,他們不傾向以透過制訂一般性的附權法例,來實施公務員的減薪安排。
A3662009年第17號條例 《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 本條例旨在調整須支付予以下人士的薪酬及某些津貼的款額︰某些公務員及廉政公 署人員,以及薪酬或津貼款額是可按照或參照公務員薪級表或廉政公署人員薪 級表而釐定或( 就薪酬而言) 釐定和調整的某些其他公職人員,及薪酬或津貼款 額是可按照或參照該等薪級表的調整而調整的某些其他公職人員。 [2009 年12 月24 日] 由立法會制定。 第1 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 2.
人員薪酬調整(2004年/2005年)條例》亦訂有類似條文。 10. 條例草案亦建議廢除現已喪失時效的《公職人員薪酬調整 條例》和《公職人員薪酬調整(2004年/2005年)條例》。 11. 條例草案如獲通過成為法例,將會在其刊登憲報當日開始 實施。條例草案作出的
代主席,《條例草案》會涵蓋以下的公職人員的薪酬及津貼: (一)屬高層薪金級別或以上的公務員,包括醫院管理局中工作的公務員(即月薪高於$48,400元的人員); (二)月薪高於$48,400元的廉政公署(廉署)人員。 根據既定的做法,廉署人員的薪酬調整是完全按照屬相若級別的公務員的薪酬調整而進行調整; (三)審計署署長,其薪酬是由行政長官根據《核數條例》(香港法例第122章)第4A條,透過在憲報刊登的命令釐定; (四)薪酬是根據公務員的薪酬釐定及/或與公務員薪酬調整掛鈎而月薪高於$48,400元的公職人員,但不屬上述(一)至(三)項的公職人員;以及. (五)與公務員薪酬調整掛鈎的津貼。 《條例草案》不適用於:
本文件旨在向議員簡述須按《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草案》(條 例草案)的減薪規定減薪的公職人員類別。 背景 2. 根據慣常做法,每年的公務員薪酬調整工作完成後,各職系和職 級公務員1的薪酬會按核准百分率調整。此外,若干並非公務員的公 職人員也須
第1 部 導言 1. 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公職人員薪酬調整條例》。2. 釋義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公務員” (civil servant) 指由政府按公務員聘用條款僱用任職公務員職級的公職人員;“公務員薪級表” (civil service pay scales)指附表1 第1 部所指明的任何薪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