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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罪行條例恐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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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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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5. 條例將截至1972 年12 月31 日為止的以前見於以下各條例的條文加以綜合 —— (1) appeared in the following Ordinances— 《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 章,1971 年版) (2) 《 1972 年刑事( 修訂) 條例》+(1972 年第48 號) (3) 《偽造硬幣罪行條例》‡( 第204 章

  6.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1條,任何人在法律程序中宣誓出任證人後,明知而作出假證供,該人便干犯「宣誓下作假證供」罪,可被判處罰款及監禁 7 年 。

  7.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這些威脅必須是意圖: 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 / 她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刑事恐嚇舉例.

  8. 2020年12月6日 · 話你知/刑事恐嚇罪可判囚五年. 時間: 2020-12-06 04:24:00 來源: 大公報. 下一篇: 法律界強烈譴責:破壞法治絕不能容忍. 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的辦公室接獲死亡恐嚇電話,警方列作刑事恐嚇案跟進;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而法律上刑事恐嚇有兩個級別的處理方式,一經簡易程序處理,可判罰款2000港元及入獄兩年,二是經公訴程序處理則可判入獄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