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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意外須屬於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條例》 (香港法例第229章)所指的交通意外並已向警方報案;. 受害人在意外發生時合法留在香港;. 申請須在意外發生日期後的6個月內提出. 受害人因該意外死亡/永久傷殘;或留醫不少於3天;或由註冊醫生 ...

  2. 因應車輛牌照和駕駛執照徵款率自一九九五年調整後,至今維持不變, 長遠而言,基金的財政狀況會面對與日俱增的壓力。 引言. 《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 條例》( 香港法例第229 )規定設立一項基金,用以援助交通意外的受害人和其受養人該條例並就徵收款項及其他有關事宜作出規定。 2. 政府根據該條例第. 4條,在一九七九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這項計劃由社會福利署( 社署)負責執行,目的是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 如受害人死亡)迅速提供經濟援助,而無須考慮計劃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包括在援助範圍內。 計劃受惠人仍保留權利循一般途徑向其他方面索取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

  3. www.swd.gov.hk › storage › assetTAVA

    TAVA. 54. 202 1 年9月. SEP 2021. 目的 Objective. 這項計劃的目的是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士,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 害人因傷死亡)迅速提供經濟援助, 而無須通過經濟審查,或有關交通意. 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 援助金按意外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 The 。

  4. 簡介.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是根據香港法例第229章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而設立, 資金由交通意外傷亡援助基金提供該基金的款項主要來自獲發牌照車輛和駕駛執照的徵款,以及政府的撥款。 計劃由社會福利署負責執行。 目的及目標.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的目的是向道路交通意外受害人或這些人士的受養人(如受害人死亡)迅速提供經濟援助,而無須考慮計劃受惠人的經濟狀況,或有關交通意外是因誰人的過失而造成。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包括在援助範圍內。 計劃受惠人仍保留權利循一般途徑向其他方面索取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 如他們就同一宗交通意外獲得損害賠償或其他補償,則須退還從這項計劃所獲得的援助金。

  5. 本年度處理的嚴重交通意外個案共有. 本年度發放的最高援助金額為199,260 元。 73 宗。 退還援助金. 根據交通意外傷亡者( 援助基金) 條例》( 香港法例第229 章) 第10條而收回的退款總額,由上年度的1.061 億元增加至1.406億元,增幅為32.5% 。 上訴. 在本年度內接獲一宗上訴個案。 財政狀況. 基金的累積盈餘,由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的16.319億元,減少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的15.685 億元。 由於近年發放的補助金額持續上升,基金在二零二二至二三年度錄得赤字。 因應車輛牌照和駕駛執照徵款率自一九九五年調整後,至今維持不變, 長遠而言,基金的財政狀況會面對與日俱增的壓力。 引言.

  6. 社會福利署.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 申請人須知摘要 . 計劃為交通意外受傷人士或死者親屬迅速提供援助. 受害人因該意外死亡;或留醫不少於三天/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證明病假不少於三天. 除因特別情況外,申請人須親往社會福利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 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文件 ( 如死亡證、醫療證明書) . 社會福利署會與警務處、受害人的家人、僱主等核實申請人所提供的資料 .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財物損失並不在援助範圍內. 如就同一宗意外索取其他賠償,申請人須在指定日期內 把有關索償通知社會福利署署長,及 把所獲得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額和領款日期通知被追討賠償人士. 如就同一宗意外獲得其他賠償,則須退還 所獲得的交通意外傷亡援助金或賠償,兩者中以金額較少者為準. (注意 :

  7.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發放細則. ( 適用於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或以後發生的意外) 因死亡或受傷而獲得補助的 付款項目 補助金額. 補助條件. 1. 殮葬補助. 每人16,790 元。 如殮葬費用全部或部分由政府(例如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或慈善基金支付,發放補助時,會先行扣除該筆款額。 2. 死亡補助. ) 甲 ( 唯一謀生者死亡,遺下受首名受養人可獲175,100元,其餘每養人. 名受養人可得14,590元。 補助額最高可達248,050元。 ) 乙 ( 謀生者死亡,遺下受養首名受養人可獲87,550元,其餘每名人,但家中仍有人維持生受養人可得14,590元。 補助額最高可計. 達160,500元。 如受惠人屬精神不健全或處於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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