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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整體而言,以台灣的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為例,中央補助地方政府的經費就區分為「計畫型補助」及「一般型補助」二類:. 就計畫型補助而言,該補助乃編列於中央各部會行處局暑等機關預算項下,並由各該中央主管機關接受地方政府 ...

  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間因交易往來而取得賠償、違約金等額外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常造成營業人之困擾,為此該局提供判斷原則營業人參考。

  4. 關務署表示,為利廠商繳納費,該署已提供下列管道廠商選擇:1.廠商至代庫銀行駐海關收處繳費;2.使用網際網路至該署費繳納系統(e政府服務平台)繳費;3.使用通關網路EDI Turnkey線上扣款繳費;4.透過與EDI連線之8家銀行臨櫃繳費或網路銀行 ...

  5. 一、所得人為營利事業(不論在境內有無固定營業場所)或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不論每次應扣繳稅額是否超過新臺幣2,000,仍應按規定的扣繳率扣繳稅款。 二、所得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據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1條規定,如有所得稅法規定應扣繳之各類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但下列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1)短期票券之利息。 (2)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 (3)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 (4)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 (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 (5)告發或檢舉獎金。

  6. 2011年10月17日 · 由於民法乃對各式各樣的買賣均以此條文做為規範,所以對於這裡在法律上的定義來說,見解就有不同,依此條文可以看得出來,瑕疵在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這裡的「無關重要程度」要怎麼看待?. 舉例來說,若以地磚有瑕疵而修繕費用 ...

  7. 2003年12月22日 · 台北市國曾發布新聞稿指出,甲營建業承包乙飯店之新建工程,甲為方便收取工程尾,與乙書面作成合約附加條款,甲自工程尾中以廣告贊助費的名義為乙宣揚開幕,而甲以「廣告贊助費」的名義扣除應收工程,自認上開行為,乃營業成本的無形成本(收入

  8. 2020年9月12日 · 該局於執行扣繳檢查作業時,查獲某公司於給付 96 年度員工分紅配股時,未依法扣取稅款,而有短漏扣繳稅款情事,遂依該股票面額 3 千餘萬元核定應補扣繳 200 餘萬元,因該公司扣繳義務人已依限補繳,該局乃依同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所漏稅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