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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12月17日 · 少女K本年8月11日的反修訂逃犯條例的警民衝突中右眼被擊中受傷她入院時聲稱被防暴警發射的布袋彈所傷惟少女一直未有就事件報警警方早前透過法庭手令取得少女的醫療報告少女不滿警方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便取其報告認為做法無視其私隱因而申請司法覆核。 高院今 (17日)就其申請頒下判詞,裁定少女敗訴。 申請人K指警方申請手令不當,申請司法覆核被裁敗訴。 (資料圖片) + 5. 申請人獲法庭准許以英文字母K作代號, 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 警方早前已答應會封存及不會用該報告。 官指少女未有利用現有機制作申請. 法官在判詞指,申請人沒有獨立的權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該手令。

  2. 2021年2月5日 · 2019年8.11於尖沙咀右眼受傷的少女K早前就警方未向她展示手令內容便向醫院取得其醫療報告而提出司法覆核K早前被判敗訴5日提出上訴。 警務處一方今於庭上透露,由於K早前敗訴後未有申請要求警方延長封存有關醫療報告的承諾,因此警方已查閱有關報告。 上訴庭聽罷陳詞後,押後裁決。 代表K的資深大律師夏博義今陳詞時指,《基本法》35條賦予市民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而警方拒絕向K提供有關手令的副本,將剝奪她針對手令提出訴訟的權利。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質疑,即使K欠缺有關手令副本,K清楚知道手令針對的事宜,若然她認為《香港人權法》14條所保障的私生活權利受到侵犯的話,她根本毋須取得手令副本,仍可提出訴訟。 夏博義回應指,若然要挑戰一份K從未看過的手令,或會使訴訟流於臆測。

  3. 2020年1月22日 · 去年8月一場反修例運動的警民衝突中一名少女的右眼被擊中受傷她入院時聲稱遭防暴警發射的布袋彈所傷惟少女一直未有報警警方事後透過法庭手令取得少女的醫療報告少女不滿警方做法指警方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便取其報告認為做法無視其私隱早前要求法庭覆核但被法庭裁定敗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該少女已正式案件提出上訴。 申請人K指警方申請手令不當,申請司法覆核被裁敗訴。 (資料圖片) + 1. 申請人獲法庭准許以英文字母K作代號, 答辯人為警務處處長。 指警方未出示手令內容. K是於去年8月11日,於九龍區的警民衝突中,在尖沙咀警署附近受傷,她被送往伊利莎伯醫院治理時,她聲稱是遭警方所發的布袋彈擊中。

  4. 2021年4月21日 · 2019年8.11於尖沙咀右眼受傷的少女K早前就警方拒展示手令內容便向醫院取得其醫療報告而提出司法覆核K早前被判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今21日頒下判詞指警方拒絕提供手令副本並沒有侵犯K提出訴訟的權利因此駁回上訴首席法官潘兆初於判詞中指出K提出的上訴致命之處是無可否認警方所持有的手令就是為了在K拒絕向警方提供醫療報告的情況下讓警方仍有權查閱相關報告因此K的私隱權是來自她的醫療報告而非警方的手令。 即使欠缺警方的手令副本,K仍然可以提出法律行動,以保障她於醫療報告中所涉的私隱,因此警方拒絕向她提供手令副本,並沒有阻礙她採取法律行動,亦沒有侵犯她獲《基本法》35條所保障的提出訴訟之權利。

  5. 2021年4月21日 · 前年在反修例示威中右眼受傷的女子早前提出司法覆核不滿警方申請法庭手令取得她的醫療報告並拒絕提供手令副本她被判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下午頒下書面判詞駁回她的上訴

  6. 2019年11月4日 · 8.11於尖沙咀右眼受傷的少女K早前就警方以手令向醫院取得其醫療報告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4日於高等法院開審法官今午審結案件並押後裁決警務處一方今回應時質疑K遲遲未申請擱置手令是利用技倆延誤警方調查代表警務處處長的資深大律師莫樹聯於庭上回應指法律已有完善制度針對侵犯他人權利的手令即法律訂明只有司法人員才有權批出手令因此所有手令均經過獨立司法人員的審查而司法人員並非橡皮圖橡。 根據案例,只有一個情況下,涉案人士才可質疑司法人員的把關能力,那就是有關手令是基於惡意而批出,莫認為上述機制已保障涉案人士的權利不受侵犯。

  7. 2021年2月5日 · 爆眼少女前年8月11日於尖沙嘴警署外的街頭衝突中右眼疑被擊中受傷少女不滿警方未有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便取得其醫療報告妨礙她向法庭挑戰手令的訴訟權利高等法院原訟庭前年底駁回其訴訟前文件披露申請其上訴案今在高院進行遙距聆訊。 警務處一方指,如少女一方有足夠證據證明涉案手令違法,法庭便可以駁回手令,少女完全毋須查閱手令內容也能提出訴訟。 上訴庭需時考慮雙方論點,將擇日頒布判詞。 夏博義資深大律師代表化名「K」的爆眼少女,他指警方未有向K展示手令便取走其醫療報告,醫院又未能保障病人私隱,故認為此舉對K日後欲向法庭挑戰手令的訴訟產生不合理的妨礙,違反《基本法》第35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4條,賦予市民的訴訟權及私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