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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宣布戰爭狀態或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發生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國家統一或安全的動亂而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進入緊急狀態,中央人民政府可發布命令將有關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 第十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 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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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 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 第二款第( 三)項的解釋. (1999 年6 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 ...

  4. 第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香港永久 性居民依照本法有關規定組成。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 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

  5.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於“ 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的規定,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未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是不合法的。

  6.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關於「中國其他地區的人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須辦理批准手續」的規定,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不論以何種事由要求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均須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其所在地區的有關機關申請辦理批准手續,並須持有有關機關製發的有效證件方能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包括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進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如未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批准手續,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