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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離婚財產分配持有方式. 物業持有方式會影響法庭判決但不要以為由個人單獨持有的物業離婚後不會被瓜分法庭會視夫妻二人的所有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物業股票及基金等為家庭資產並由法庭以公平原則作出分配。 就算只有一人名的樓,另一方可能會因法庭判決,獲分部分權益。 反之,如果二人聯名持有物業,離婚以後,最終裁決亦未必各人擁有一半業權。 點擊展開. 離婚財產分配法庭處理方法. 在平衡各方因素後,法庭會就離婚業權發出財產分配命令,一般可分為三種情況,分別為要求出售物業、把物業轉讓至另一方或由兩人繼續聯名持有。 出售. 其中一種命令為法庭要求雙方賣樓,由兩人自行協議,再分配售樓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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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4年5月2日 · 夫妻的財產制度分為三類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 。 這些制度可以通過婚前或婚後契約來設定。 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則默認為法定財產制並受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規範當離婚發生後法定財產制不再適用在此情況下雙方的剩餘財產各自扣除婚姻期間的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但有兩種例外: 繼承 、贈與或以其他無償方式獲得的財產. 慰撫金. 2.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相關規定. 假如華少與小倩在 2024年1月1日 離婚時的財務狀況是. 華少:婚後增加的財產1,200萬元,負債100萬元。 小倩:婚後增加的財產400萬元,其中50萬元為繼承所得,無負債。 他們之間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以及時限的情況會如下:

  4. 2023年2月10日 · 1. 夫妻財產制民法 第1005條. 2. 共有財產制民法 第1031條. 3. 分別財產制|民法 第1004條.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協議書如何寫律師教你正確分配原則離婚夫妻財產分配常見QA. Q1. 婚前財產也會被算進離婚財產分配嗎? Q2. 婚姻存續期間家人贈與給我的財產離婚時要算嗎? Q3. 離婚財產分配是夫妻財產共有制嗎? Q4. 想要先行設置夫妻分別財產制可以嗎? 離婚夫妻財產分配有哪些類型? 原則有哪些? 夫妻結婚時,總是認定對方為一輩子相處的對象,對於財產分配也就沒有特別約定與設想。 隨著雙方在生活中長久的摩擦,離婚似乎成為了唯一解放彼此的途徑。 而離婚財產分配,就有可能會成為雙方最大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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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在裁決如何作出財產分配時法庭將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妻子為了照顧子女而放棄外出工作賺錢的機會將是對妻子有利的因素而在物業資產中那一方支付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負責供樓等將是對付款者有利的因素。 徹底分清. 在適當的情況下,家事法庭會考慮是否能以 “徹底分清” 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 是指一次過分配財產或 / 和支付整筆款額,其好處是雙方無需再記起離婚的傷痛,可以重新開始新生活。 當然 “徹底分清” 是否可行,將取決於支付方的財政狀況。

    • 繼承母親遺產都要分一半俾已離異配偶?
    • 法庭以審訊當日所有家庭資產價值作基準
    • 何謂「非婚姻財產」?
    • 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
    • 婚前已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 婚前資產定義
    • 婚前資產經常被帶入(婚姻中)
    • 應如何處理婚前資產的兩種學說
    • 分居後累積的資產
    • 婚姻的持續期十分重要

    又試想想那些繼承了母親遺產的人,如果得知自己留給子女的財產有一半會被分給一位已與子女離異的配偶,立遺囑的母親又會有甚麼感受?雖然定立婚前協議可把這些資產從婚姻資產中分隔開來,但現實中又有多少對處於愛戀中的訂婚情侶會考慮到這樣做?同樣的問題也出現於分居後累積的資產。

    由於法院會以審訊當日所有家庭資產的價值作基準,如果雙方在幾年前已經分居,只是未有將入稟法庭呈請離婚,又或者單純因訴訟一再延期而令雙方在分居後好幾年仍未離婚—假若離婚丈夫在分居後到正式離婚期間在自己營運的業務中賺了1000萬美元,而離婚妻子在這期間並沒有向他提供協助或為此作出貢獻,那麼平均分配是否仍然公平?

    事實上法院有注意到這些合理疑問,亦因此視乎案情,法院可能會判定應依不同的規則分配這類資產。這類資產通常被稱為「非婚姻財產」,從而區分它們與因婚姻雙方共同努力(不論是作為賺錢養家者還是作為理家和照顧子女者)而累積或獲得的資產。家事法庭首先需要確定雙方總共擁有哪些資產。

    然後,在可行的情況下,法官會考慮雙方的經濟需要,以令他們在離婚後維持他們在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有時依家庭的情況可能需要一半以上的家庭財產來滿足離婚妻子和家庭子女的需要。在這情況下,法官將別無選擇,只能不論財產的來源,利用所有的資產來滿足家庭的需要,即使這包括任一方在婚前已擁有的房屋、繼承的遺產或在分居後獲得的獎金。

    然而,如果在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後仍有剩餘財產,法院可以酌情決定雙方應否分享這些財產。在評估雙方經濟需要時的重要因素包括雙方婚姻期間享有的生活水平、婚姻的持續期以及法院就雙方各自的謀生能力所作出的評估。接下來出現的問題就是可以在多大程度上排除及分割剩餘的財產。雙方為家庭福利作出的貢獻正是在考慮甚麼是「非婚姻財產」時的一個重要因素。

    法院可能會因婚前資產而決定不作出平均分割(尤其是當婚姻只持續了短暫的時期時)。一般而言,婚姻持續愈久,法庭愈不可能認為值得從婚姻財產中排除這些資產。在婚姻中,這些婚前資產經常被帶入(婚姻中)、變更、出售、用於回購、增值、抵押等等,因此法庭很難追溯到底有多少原始資金應該被計入可供分配的婚姻財產内。

    如果婚前資產多年來也被用作維持家庭的生活水平,這通常意味著擁有方有意將婚前資產「轉化」為婚姻資產,因此該資產通常會被包括在婚姻財產內。但是,如果婚姻是短暫的,只要滿足了雙方的經濟需要,這些婚前資產很可能會被視為不作出50/50 分割的理由。

    關於應如何處理婚前資產這一問題有兩種學說。 1. 第一種比較傳統,會在考慮到非婚姻財產時行使廣泛的酌情權決定不作出平均分配,為一較全面的測試。 2. 第二種則旨在以更嚴謹的方式作出區分,會先就非婚姻財產進行適當的估值,並只在有必要使用它們來滿足家庭的經濟需要時才動用它們,亦即「兩階段測試」,令婚前資產在最初的階段就被分隔保障起來。香港法院較偏好全面的測試。 因此,當一方擁有婚前資產,並假設他/她在婚後多年也沒有將婚前資產與婚姻資產交雜使用而令前者轉化為「婚姻資產」,法庭可能會在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時決定不作出平均分配。

    夫妻分居幾年後才離婚的情況並不罕見。由於婚姻財產的估值是以審訊當日的價值為準,因此,如果一方在分居後,在沒有另一方的任何幫助或參與下努力工作並獲得了可觀的財富,這似乎對該方不公平。畢竟,財富的分配是為了反映雙方過去的共同生活。

    與婚前資產相同,婚姻的持續期對分居後累積的資產在離婚情況下怎樣處理十分重要。對於長久的婚姻,如果雙方對婚姻均有財務和非財務的貢獻,即使家庭擁有超出雙方經濟需要的剩餘財產,法庭通常會裁定平均分配是合適的。

  6. 2023年8月23日 · 夫婦財產分配中除會檢視共同擁有的財產外如結婚期間購入的資產物業或二人繼承的財產等亦會需要考慮二人各自的財政狀況包括擁有的資產如股票銀行儲蓄保險或基金權益等等尚未償還的債務工作收入及日常開支等不少人亦會擔心婚前其中一方已管有的資產離婚後會被不公分配假設夫妻其中一方婚前已擁有一所物業但由於法律會假定二人於婚姻期間合力支付家庭開支及共同累積財產故法庭一般會視該所物業為雙方共同使用或管理的資產。 現時不少夫婦均需「靠父幹」買樓,即是父母為子女繳付首期,甚至樓價。 若夫婦家長打算追討,亦需出示借據,證明該物業非為贈送子女的禮物。 MoneySmart 獨家尊享. 安信 定額私人貸款. 實際年利率* 1.18% 應付總額. HK$ 202,400. 應付利息總額.

  7.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a.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