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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房地產知識→輕鬆了解「地坪、建坪、主建物與附屬建物、共有部分 (公設)、大公、小公、停車位、公設比、建蔽率、容積率」. 民眾在買賣房地產時常說的「總坪數」,是包含哪些坪數呢?. 而透天/別墅又有「地坪」與「建坪」,又有什麼差別呢?. ~讀完本篇 ...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務上常見爭議. 一、公寓大廈管委會是否具有當事人能力? 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內涵,大概具備了一定的名稱、事務所、一定目的等要件,核心問題在於有無「獨立之財產」。 管委會其實只是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即業主)的代表,有財產的主體是區分所有權人,在此一概念上與合夥,或祭祀業有相當的區別。 直言之,合夥的財產屬於合夥,祭祀業的財產屬於祭祀業,但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的管理基金或一切公共設施,卻不能認為是管委會的財產。 關於管委會的當事人資格,近年仍不斷有爭議性案例發生,尤其是社區的修繕裝潢施作上,涉及的內外關係,法理上均值得探討。 (一)管委會執行修繕工程造成鄰樓塌陷:

  3. 故衍生出來的電費負擔不公平頗有微詞,為了讓大家對於此緣由有更多的了解,. 本屆管委會藉由這份說明讓住戶了解小公電分攤化解大家的疑慮。. 一、『小公電』的定義為何?. 中正星鑽大樓屬於集合式住宅』,公共用電之電路設計分為大公電 ...

  4.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5. 2013年3月8日 · 活動. 2013-03-08 20:43:11| 人氣12,386| 回應3 | 上一篇 | 下一篇. 管委會跟仲介收帶看費!. 合法嗎?.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定仲介帶人看屋每次收取一百元清潔費請問合法嗎?. 筆者受邀多次講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時都被問過 ...

  6. 一、債務人係 社區大樓住戶亦即該住所房屋之所有權人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債務人均未依大樓管理規章繳交管理費,迄今已積欠 元(詳證一)。 經債權人以 郵局第 存證信函催告(詳證二),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二、綜右,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謹 狀. 臺灣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 一、積欠管理費計算書。 二、 郵局第 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簽章) ※本範例僅供參考,讀者仍需依照具體之事實情形,向專業人士提出諮詢,或請求專業協助之。 我要檢舉. #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 公寓大樓管委會 # 催討管理費 # 民事支付命令 # 聲請狀 # 管委會 # 管理費

  7. 房屋仲介業者於房屋買賣時可能已經和買主談好價錢卻又回頭與. 賣方殺價,以賺取更高的利潤,即所謂「回頭殺」。 又所謂「三角簽」乃. 指房仲業者將房屋先售予投資客,發現有第三人出售更高之價格,房仲業. 者復又將仲介房屋予新買家,而將房屋跳過第一任買主,而直接登記於第. 二任買主名下,因此房仲可獲取二次仲介費用,而第一任買主又可省掉稅. 金等過戶費用。 仲介業者以不實資訊告知買方或賣方而獲取利益,不無屬以詐術令他人. 陷於錯誤,使自己獲取原本不應獲取之利益,已構成刑法詐欺罪(如板橋. 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930號判決) ,而在民事責任上,則應負起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民法第544條. 賠償責任。 (二)製造「假合約」的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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