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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警察相關爭議及犯罪指控. 外观.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集中記載2019年間 對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中香港警隊的批評。. 警方處理示威者手法,受到不少爭議,圖為2014年11月的 旺角清場及驅散行動. 特別戰術小隊人員在遮打道制服一名疑似參與 ...

  2. 6月7日及8日, 朱凱廸 、 姚松炎 與 司馬文 及 胡志偉 分別於 香港島 及 九龍 舉行「反送中單車行」,以踏 單車 的方式反對修訂條例草案及呼籲更多市民參於6月9日舉行的遊行 [39][40]。 另外,在遊行之前, 黃子悅 、 劉康 、 楊逸朗 、 陳家駒 、 周永康 、 岑敖暉 、 孫曉嵐 與 梁麗幗,亦公開拍片呼籲公眾參與遊行反對「惡法」,並且指出修訂逃犯條例會損害香港自由與人權 [41]。 交通. 港鐵 金鐘站 月台一度擠滿前往遊行的市民,平均要等待八至九班列車才能上車。 大遊行期間, 銅鑼灣站 、 天后站 、 中環站 、 旺角站 和 尖沙咀站 人流不絕,閘機一度關閉;其中 天后站 因月台太擠迫,一度有列車不停站。

  3.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 (英語: Anti-Extradition Law Amendment Bill Movement),是指 香港 自2019年3月15日開始、6月9日大規模爆發的 社會運動,逾萬人被捕。. 此次運動並無統一的領導,主要以 社交媒體 號召的方式組織 [64][65]。. 運動支持者以 遊行示威 、 集會 ...

  4. 7月1日晚,逾百名示威者成功佔領立法會小時,示威者響應網撰寫《七一宣言》(或名《香港人抗爭宣言》),希望向社會表達衝擊目的及背後訴求,及後宣言被翻譯成英語、法語、日語等語言。

    • 歷史
    • 職權範圍
    • 委員會成員
    • 統計
    • 事件
    • 爭議
    • 市民滿意度

    創建及發展

    監警會前身為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組成的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於1986年,當時的總督把常務小組改組為一個非法定但獨立的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在1994年12月改稱為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簡稱警監會)。 1996年7月向當時的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草案全體委員會通過了多項當局無法接受的修正,當時的保安司於1997年6月撤回該條例草案。 2007年7月,再次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把原有的警監會轉為法定機構。經過9個月的審議,於2008年7月通過《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於2009年6月1日起生效,原有的警監會亦於同日轉為法定機構,並改稱為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簡稱監警會)。 於2010年,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主席翟紹唐表示大部份投訴涉及疏忽職守等輕微指控,部份投訴人更是惡人先告狀,濫用機制。於2010年4月,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和警隊成立警隊預防投訴警察委員會,研究"優化"制度,以防止市民濫用投訴機制。市民透過監警會投訴警察不當行為的空間進一步收窄。至2014年雨傘革命及2019年反修例衝突,監警會已被市民廣泛認為無能力調查及監管警方的不法行為,當中由...

    職能

    根據《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共有4大職能,包括: 1. 監察警方處理市民投訴的方法,並於適當時駁回投訴。 2. 間中覆檢導致市民投訴警務人員的各類行為的統計數字;覆檢警方的工作程序,找出引起投訴或可能引起投訴的不當之處並協助掩飾。 3. 適當時,向香港警務處,或在有需要時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

    權力

    條例賦予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權力 1. 要求警方提供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資料或材料,以及澄清事實、差異或裁斷 2. 要求警方調查或重新調查須匯報投訴 3. 為考慮警方就須匯報投訴作出的調查報告而進行會見 4. 要求警方就對警隊成員已採取或會採取而與須匯報投訴有關的行動提供解釋 5. 要求警方向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呈交報告,匯報就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作出的建議而已採取或會採取的任何行動 6. 要求警方凡就關乎處理或調查須匯報投訴方面而建議的新訓令或新手冊,或對有關訓令或手冊作出重大修訂,徵詢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的意見 7. 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成員和觀察員在任何時間且未經預約的情況下,出席警方就某須匯報投訴進行的會面,或觀察警方就某須匯報投訴的調查而進行的證據收集

    監警會的主席及委員監警會委員全部均由行政長官委任,早期的委員會主要由來自不同界別的專業人士,當中包括少量民主派議員,但梁振英在2012年上任特首後於2014年委任曾是廣西政協的郭琳廣出任監警會主席,而所有民主派議員都不獲續任,自2017年起監警會全由立場親政府的建制派議員及人士組成。

    於2010年至2011年度,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處理了7,952宗指控,經過全面調查的指控有2,440宗,證明屬實的指控有335宗,比率為3%;證明並無過錯的指控有636宗;屬虛假不確的指控有179宗。 於2011年至2012年度,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處理了6,239宗指控,證明屬實的指控有166宗,比率為2.6%。

    2019年反修例衝突

    2019年以林鄭月娥為首的香港特區政府強推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香港公眾大規模抗議及展開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在6月12日民眾為阻止條例在立法會二讀而與警方爆發金鐘衝突,警方期間發射大量催淚彈、橡膠子彈及布袋彈驅散示威者,造成過百人受傷,事件受到香港及國際社會極大關注,在6月16日有近200萬人參與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遊行表達成立具法定調查權力的「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事件的訴求,惟林鄭月娥拒絕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而監警會則在建制派主導下稱會主動審視修例引發的事件,在7月1日發生示威者一度佔領立法會的事件後,監警會宣布主動審視6月9日至7月2日的公眾活動,了解警方的執法情況,期望6個月內向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及警務處交報告。 由於監警會只有審視的職能,並無調查的權力,而且成員均為行政長官委任的親政府建制派人士,調查範圍也僅局限於警隊前線的執法情況,由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及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所作的政治決定並非監警會能夠調查,監警會的審視時間線截止於7月2日亦被指迴避7月14日的沙田新城市廣場衝突,在7月21日懷疑有警務人員牽涉的元朗襲擊事件亦不在監警會的審視範圍,所以公眾普遍要求政府仿效南丫...

    欠缺調查的權力

    監警會的職能只是負責審視警務處轄下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調查結果,本身並無獨立調查權,監警會也不接受市民直接向委員會提出對警方的投訴,因此市民須先向警方的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提出投訴,待有結果後再由監警會复核,監警會可就投訴個案的結果提供建議,但警方可拒絕接納,大部分證實違規個案亦僅以警告或訓諭方式處理,而根據調查報告,警方對監警會的質詢及建議,多年來的回應及接受率低至0%,反映警方普遍不接納監警會的意見。 早年,投訴警察課缺乏非警務人員的參與,惹來市民批評是「自己人查自己人」,1994年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報告曾建議投訴警察課應該加入非警務人員參與調查一些嚴重的投訴,並同時建議委派非專業人士監察調查的過程。1994年度委員會收到約4,100宗對警員的投訴,主要為警員態度欠佳、使用粗言穢語等,當中約65%投訴最終撤回。 此外,監警會因其職能只是「觀察、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的調查,自身沒有調查權、處分權和定案權,故被稱為「三無」的「無牙老虎」。

    據港大民意研究計劃受監警會委托進行的年度意見調查,2016年平均56.1分、2017年60.5分、2018年61.4分、2019年34.2分。儘管45%受訪者表示對監警會有信心,但也有26%人欠缺信心,認為監警會委員屬委任及處理個案時,可能會偏袒警方,予人「自己人查自己人」的觀感。由於成員全由行政長官委任,監警會的意識形態在近年亦偏頗警方,又受限於監警會的權力,即使警員被監警會裁定違規,警隊亦多以訓諭方式解決,監警會的角色甚為被動。此外,因監警會成員由建制派背景的人士壟斷,部分成員更曾提供款項給被裁定非法使用武力而遭定罪的警員,使監警會公信力存疑。

  5. [編輯] 現時民間主要流傳的五大訴求. 全面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已成功 [10])。 撤回「暴動」定性(包含612) 撤銷所有反送中示威者控罪. 成立 獨立調查委員會,徹底追究警隊濫權情況. 立即實行「真雙普選」 其他被提出的訴求. 行政長官 林鄭月娥 辭職下臺. 改組或 解散警隊 [11][12] (民間曾提出五大訴求之一) [13] 撤回 23條立法. 撤回 國安法. 爭議. [編輯] 建制派 和親中派人士等認為,激進泛民派長久的極端行為及其五大訴求內容的實際意義和謀求 獨立 並無區別,因而將其認為是民主派要求獨立的關鍵證據。 新加坡時任總理 李顯龍 亦認同此觀點,其認為「五大訴求」意義在於羞辱並推翻特區政府。

  6. 香港47人案,又稱 「香港民主派初選大搜捕」 、 「47人案」 、 「35+初選案」 以及 「35+大搜捕」[ 1 ] 、 「初選案」 、 「2020年密謀案」 或 「串謀顛覆案」 註 1 ,是指2021年1月6日, 香港警务處国家安全處 以涉嫌違反 國家安全法 「颠覆国家政权罪」爲由對 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