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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業主 (owner)指就尋求予以收回的任何土地而業已或有權在 土地註冊處註冊的人,如該人不在香港,或不能尋獲, 或已破產或死亡,則指其在香港的代理人或代表。

  4. 根據不同公共工程的目的,收回土地的法律程序主要根據下列條例的規定提出: 《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 《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第370章) 《鐵路條例》(第519章) 《土地徵用(管有業權)條例》(第130章) 《土地排水條例》(第446章) 《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 地政總署署長獲授權力執行此等條例所訂定的收回土地及補償規定。 3. 收地公告. 在下令進行收地計劃時,政府會在憲報刊登收地公告。 該公告的一份副本會在受影響物業或其附近張貼# ,並盡可能寄交有關註冊業主1。 在一般情況下,政府給予的通知期為在受影響物業或其附近張貼公告當日起計的三個月。 公告所載的限期屆滿後,受影響物業的業權即復歸政府所有。

  5. 地政總署 - 收回土地特惠補償率. 適用於新界土地的特惠分區補償制度設有兩個補償分區級別(即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 每個分區級別內農地和屋地各有不同的特惠補償率。 第一級別和第二級別的定義及特惠補償率如下: 根據現行機制,在推行每個需要收地的項目之前,政府會按上述特惠補償分區級別的定義,以及所收回土地的擬定用途,考慮該項目屬哪一個特惠補償分區級別。 若土地業權人不接納政府的特惠補償建議,可向地政總署提出法定補償申索。 若雙方未能就申索款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提請土地審裁處就法定補償金額作最終裁決。 地政總署以往每年編制「新界土地特惠補償分區圖則」,主要反映以往在個別收地項目中已落實的特惠補償分區級別決定。

  6. 清拆前登記是政府策劃所有需要收地和清理土地的發展項目時的標準程序。. 清拆前登記一般會在發展項目的規劃土地用途、發展範圍和推行計劃確定後盡快進行,目的是蒐集發展範圍內目前的佔用情況和現有構築物的狀況資料。. 倘日後政府須清拆任何構築物及 ...

  7.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8. 2018年8月22日 · 為期五個月的「土地供應大辯論」公眾諮詢正進行得如火如荼,不少評論提出特區政府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地產發展商的新界農地儲備去建設公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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