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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曾志健中槍事件 是指香港中五男生曾志健被 香港警察 以 實彈 擊中的一宗事件,為香港1997年 主權移交 後警察以實彈擊中示威者的首例 [1] 。 曾志健在參與 2019年10月1日香港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示威 在與其他示威者以金屬管攻擊落單警員期間被開槍擊中左胸 [2] [3] [4] [5] ,後來曾志健被控一項參與 暴動 罪及兩項襲警罪,身旁同被防暴警察制服的 香港理工大學 博士生 邱宏達 亦被控一項參與暴動罪 [6] 。 事後曾志健流亡海外缺席區域法院聆訊,遭法庭發出拘捕令。 到2022年7月於西貢潛逃時被捕,被控暴動、潛逃等罪名被判監禁3年11個月。 而博士生 邱宏達 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的交替控罪,被判監禁1年。

  2. 2024年1月28日 · 曾志健中枪事件 是指香港中五男生曾志健被 香港警察 以 实弹 击中的一宗事件,为香港1997年 主权移交 后警察以实弹击中示威者的首例 [1] 。 曾志健在参与 2019年10月1日香港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示威 在与其他示威者以金属管攻击落单警员期间被开枪击中左胸 [2] [3] [4] [5] ,后来曾志健被控一项参与 暴动 罪及两项袭警罪,身旁同被防暴警察制服的 香港理工大学 博士生 邱宏达 亦被控一项参与暴动罪 [6] 。 事后曾志健流亡海外缺席区域法院聆讯,遭法庭发出拘捕令。 到2022年7月于西贡潜逃时被捕,被控暴动、潜逃等罪名被判监禁3年11个月。 而博士生 邱宏达 承认一项非法集结罪的交替控罪,被判监禁1年。

  3. 2020年12月22日 · 去年10月1日荃灣警民衝突開槍事件. + 12. 赴美領館尋庇護被要求離開 感到遭出賣曾志健接受蘋果日報訪問時稱絕不自投羅網」,寧願活在拘捕令下逃亡。 他指雖然人身自由受限,但已與其他「同道」帶着面對死亡的心理準備,「繼續為自由發聲」,但未有透露身處何地。 他又透露,今年10月他與幾名示威者及前「學生動源」鍾翰林,打算一同進入美國駐港總領事館尋求庇護,惟早到10分鐘的鍾翰林迅速被警方國安處人員拘捕,其餘4人擾攘半晝最終成功進入領館。 曾志健透過組織(Friends of Hong Kong)發聲明,證實「流亡」。 (Friends of Hong Kong Facebook) 他指美方一度稱會收留他們,但在眾人成功抵達領館後,美方卻以「無法幫忙」為由敷衍及要他們離開。

  4. 2023年10月18日 · 2019年在荃灣示威現場遭執法人員開槍擊中左胸的青年曾志健與另外3名同涉反修例案件並棄保潛逃的男子去年7月在北潭涌疑乘快艇圖離港時被截獲一名倉庫管理員亦因涉嫌向4人提供窩藏地點同被捕5人事後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其中被告馮清華早前已認罪判囚4年而包括曾志健在內的4人早前亦承認相關控罪押後至今18日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法官明言,曾志健槍傷並非減刑因素,就所有控罪判他入獄47個月。 其餘3人分別判教導所,及入獄10個月和20個月。

  5. 2023年10月19日 · 小. 中. 大. 香港青年曾志健在2019年反修例期间涉暴动中枪后被捕过后弃保潜逃藏匿逾一年后落网曾志健星期三10月18日与其他三名涉2019年反修例案件的男子被判刑曾志健因暴动和潜逃两案罪成判监47个月综合明报》《星岛日报等港媒报道曾志健2019年10月初在荃湾参与暴动期间中枪受伤后被捕之后与三名涉反修例案件的男子弃保潜逃在藏匿约500天后于去年7月落网。 22岁的曾志健早前承认,2019年10月1日下午在荃湾区参与暴动,以及袭击警署警长曾家辉,并与23岁的王恺铭、17岁的黄竣贤和35岁的仓库管理员叶豪,承认于2020年10月某日至去年7月13日期间,意图阻挠和妨碍法庭审判。 四人星期三在西九龙法院被判刑。

  6. 2021年10月15日 · 案發時18歲的中五男學生健仔曾志健遭警員以實彈射傷是香港歷史上第一次警察對示威者近距離實彈開槍而子彈距離心臟只有3cm。 「佢中咗槍呀! 救佢呀! 」邱宏達上前欲救人隨即遭防暴警員撲倒制服兩人事後同被起訴暴動罪惟早前辯方經與律政司協商後控方同意可透過交替控罪形式容許邱宏達承認刑責較輕的非法集結罪。...

  7. 2023年9月28日 · 2019年荃灣示威現場遭執法人員開槍擊中左胸的青年曾志健與另外3名同涉反修例案件並棄保潛逃的男子去年7月在北潭涌疑乘快艇圖離港時被截獲一名倉庫管理員亦因涉嫌向4人提供窩藏地點同被拘捕5人事後被刑事檢控其中被告馮清華早前已認罪判囚4年包括曾志健 在內的4人今28日亦在西九龍法院暫代區院承認相關控罪。 法官押後至10月18日判刑,被告續還押。 今日認罪的被告包括曾志健(現年22歲)、王愷銘(23歲)及黃竣賢(17歲),3人均報稱無業;35歲被告葉豪,則報稱是倉庫管理員。 4人承認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及完成對為馮清華、曾志健、王愷銘、黃竣賢,提出的刑事法律程序之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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