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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林卓廷 (英語: Lam Cheuk-ting ;1977年6月13日 — ),香港政治人物,前 北區 區議員及前任 民主黨 副主席,曾任 民主黨 總幹事、 廉政公署 前調查主任 [1] 。 2021年1月6日因早前參與立法會民主派初選涉嫌違犯 港區國安法 而被捕,2月底開始被還押至今。 林卓廷因被囚無法履行職務,於2021年3月及5月分別辭去北區區議員及民主黨副主席職務。 [2] 生平. 林卓廷自小於 屯門 定居,祖籍廣東省清遠;幼稚園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幼稚園 ,小學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小學 ,中學於 路德會呂祥光中學 畢業 [3] ,後於1999年畢業於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4] 。 他的身高達192厘米(6.30英尺) [5] 亦因而得外號「六尺四」。

  2. 林卓廷 (英語: Lam Cheuk-ting ;1977年6月13日 — ),香港政治人物,前 北區 區議員及前任 民主黨 副主席,曾任 民主黨 總幹事、 廉政公署 前調查主任 [1] 。 2021年1月6日因早前參與立法會民主派初選涉嫌違犯 港區國安法 而被捕,2月底開始被還押至今。 林卓廷因被囚無法履行職務,於2021年3月及5月分別辭去北區區議員及民主黨副主席職務。 [2] 生平 [ 編輯] 林卓廷自小於 屯門 定居,祖籍廣東省清遠;幼稚園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幼稚園 ,小學就讀於 路德會呂祥光小學 ,中學於 路德會呂祥光中學 畢業 [3] ,後於1999年畢業於 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 [4] 。 他的身高達192厘米(6.30英尺) [5] 亦因而得外號「六尺四」。

  3. 林卓廷 (英语: Lam Cheuk-ting ;1977年6月13日 — ),香港政治人物,前 北区 区议员及前任 民主党 副主席,曾任 民主党 总干事、 廉政公署 前调查主任 [1] 。 2021年1月6日因早前参与立法会民主派初选涉嫌违犯 港区国安法 而被捕,2月底开始被还押至今。 林卓廷因被囚无法履行职务,于2021年3月及5月分别辞去北区区议员及民主党副主席职务。 [2] 生平 [ 编辑] 林卓廷自小于 屯门 定居,祖籍广东省清远;幼稚园就读于 路德会吕祥光幼稚园 ,小学就读于 路德会吕祥光小学 ,中学于 路德会吕祥光中学 毕业 [3] ,后于1999年毕业于 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 [4] 。 他的身高达192厘米(6.30英尺) [5] 亦因而得外号“六尺四”。

  4.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等47位民主派人士就涉嫌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 香港47人案 ,又稱 「香港民主派初選大搜捕」 、 「47人案」 、 「35+初選案」 以及 「35+大搜捕」 [1] 、 「初選案」 、 「2020年密謀案」 或 「串謀顛覆案」 [註 1] ,是指2021年 ...

  5. 2023年7月4日 · 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目次. 序言. 1 背景. 切換 背景 子章節. 1.1 預告施襲. 1.1.1 李薊貽及何君堯言論. 1.1.2 網上消息及傳聞. 1.2 放映會期間衝突. 2 過程. 切換 過程 子章節. 2.1 日間聚集. 2.2 入夜後. 2.3 雞地(晚上7時至10時) 2.4 白衣人首度入站襲擊(晚上10時至11時) 2.5 警方到達元朗站(晚上11時) 2.6 白衣人再度入站(晚上11時至凌晨12時) 2.7 白衣人在南邊圍聚集獲警察放行(凌晨1時至5時) 3 爭議. 切換 爭議 子章節. 3.1 警方處理手法. 3.1.1 報警求助無門. 3.1.2 警方拒絕即時到場處理. 3.1.3 警方任由襲擊發生及無視報案. 3.1.4 警方早已知情.

  6. 民主黨 (英語: The Democratic Party )是 香港民主派 的第一大 政黨 , 意識形態 派別為 溫和民主派 。 現任黨主席為 羅健熙 。 歷史. 主權移交前. 民主黨前身為 李柱銘 、 司徒華 、 楊森 、 劉千石 、 張文光 、 何俊仁 、 李永達 、 陳偉業 、 吳明欽 等人因應 1991年首次立法局直選 而創立的 港同盟 ,1990年4月23日成立,是第一個全港性政黨。 1991年在與 匯點 「聯票效應」下贏得18個直選議席中的14個,擁有超過九成得票率後,港同盟成立議會內第一大黨,民主派風頭一時無兩。 1994年港同盟及匯點合併,組成現今的民主黨。

  7. 所謂的「 不信任動議 」實乃議員議案,並無法律約束力,每人都可以提出,即使動議通過,被不信任的官員亦不一定要下台,僅能產生政治壓力。 不信任動議須進行分組點票,動議通過後亦無任何法律約束力。 行政長官的任命權和罷免權都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上,只有 中國政府 才有最終決定權 [2] 。 不過,如立法會經分組點票後通過了針對某官員的不信任動議,即顯示不同黨派的議員,均已對該名官員失去信任,產生龐大政治壓力要該名官員下台 [3] 。 曾有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建議於《基本法》第52條加入分款,規定立法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不信任動議後,行政長官必須辭職或解散立法會。 倘若行政長官行使權力解散立法會後,新選出之立法會仍然通過不信任動議,則行政長官必須辭職。 [4] 惟建議未被採納。 彈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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