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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長官在2017年施政報告中宣布,政府計劃動用20億元,推出「消防安全改善工程資助計劃」,資助舊式商住樓宇業主,履行《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下提升消防安全的要求。

  2. 條例目的在於加強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防火安全建造,為佔 用人、使用人及訪客提供更佳的防火保障 條例適用於所有於1987年3月1日或之前建成或首次呈交建築圖則作審批 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 條例生效日期為2007年7月1日

  3. 條例中文主題索引 條例英文主題索引 條例年表 憲報 編輯修訂紀錄 有用資料 其他刊物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 《香港法律草擬文體及實務指引》 《香港法例的草擬和制定過程》 相關文章 雙語法例的詮釋 法例條文是否已經實施? 參考資料 其他 獲取二維碼 我的

  4. 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簡介.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 (樓高不超過六層或低於20米)綜合用途建築物和住用建築物喉轆系統供水缸容量修訂要求簡介. 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第572章〈遵辦消防處消防安全指示的實務指南〉. 根據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審批消防圖則流程表. 根據香港法例第502及572章消防圖則審批核對表. 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第572章簡介幻燈片. 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消防裝置圖則審批幻燈片 (只提供英文版本) 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第572章驗收測試幻燈片 (只提供英文版本) 簡介「消防安全 (建築物)條例」及如何遵辦「消防安全指示」(只提供繁體中文版本) 折衷式喉轆系統(直接供水類型)簡介(只提供繁體中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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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為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及《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 改善消防安全指示,非緊急設施的圍封物(包括檢查口)須根據《1996年耐火結構守則》證明其耐火性的完整性及隔熱性。

  7. 1. 本條例的目的是針對火災的危險,向某些種類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及住用建築物的佔用人、使用人和訪客提供更佳的保障。 2.執行當局. 在本條例範圍內: 就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的規劃、設計和建造而言,執行當局為屋宇署署長; 就任何消防裝置或設備而言,執行當局為消防處處長。 3.條例的監管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符合下述條件的綜合用途建築物或住用建築物: 建築物的用途. 人 一部分興建作或擬用作住用用途,另一部分興建作或擬用作非住用用途;或. 人 興建作或擬用作住用用途並且多於三層;以及. 建築圖則的審批日期或建築物的落成日期. 人 建築工程圖則在1987年3月1日或之前首次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或. 人 沒有建築工程圖則在1987年3月1日前呈交予建築事務監督審批,但建築物在此日期或之前落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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